公司工程造价审计办法
为加强工程造价审计管理,节约资金,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
第二条 集团对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项目的预(决)算实行审计制度。
第三条 工程预算未经审计不得签约开工,工程合同未经审计不得付款,工程决算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第四条 配备基建审计人员的单位,其基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由该单位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未配备基建审计人员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工程预(决)算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甲乙双方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二)按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计、漏计、多计等错误;
(三)工程所套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工程预算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有无错套、高套定额;
(四)施工单位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级别及工程类别
相符,取费基数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计算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程主要材料的消耗数量是否准确,列入直接费的材料是否符合预算价格,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差价是否符合应调差的规定,数量是否准确,实际价格是否准确,差价计算是否准确;
(六)竣工决算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真实、正确、完整。
第六条 工程预(决)算审计需要送审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计划和批文;
(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施工协议书;
(三)双方签字的施工图纸、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项目峻工验收单等;
(四)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决算书;
(五)主要材料分析表、调价部分材料消耗计算明细表; (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
(七)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购料明细表;
(八)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文件;
(九)施工单位的取费许可证、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双方签字的物资盘点和移交清单及结算材料的退
库证明;
(十一)其它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十二)其它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决)算审计时,如审减率超出5%,则按申报工程决算总额的5-10‰予以罚款,罚款从审定的工程造价中扣除;
第八条 工程预(决)算审计结束,应填写《工程预(决)算审定书》,分别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机构三方签章,建设单位据此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九条 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审计机构应定期检查工程项目是否进行预(决)算审计和已审结的工程项目付款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审计监察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