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第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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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第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2015-07-21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经信〔2014〕215号)以及《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局将组织认定东莞市第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信息化等行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二、认定条件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简称“R&D”)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且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R&D人员数不低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 年以上的人员数占R&D人数比例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 年以上的人员数占R&D 人数比例不低于30%;近五年投入的研发仪器设备、软件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本办法所指R&D费用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七)上年度实际缴纳各项税金以及减免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即“税负率”)工业企业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

(注:上述申报条件提出的销售收入、R&D经费、R&D人数、近五年投入的R&D仪器设备软件以及税负率等限定性指标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材料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编写《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附件2)和有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四、报送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请A4纸打印,加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于2015年8月24日(星期一)前报送至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刘宇;联系电话:22221295;电子邮箱:22222527@163.com。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精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已按照《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东府〔2013〕81号)相关要求转移至广东博华技术创新促进中心,有效期至2016年3月。

(二)鉴于《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170号)已于2015年4月废止,因此本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只认定不资助。 附件:

1.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 3.保证书

2015年7月21日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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