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政办发〔2018〕58号关于印发腾冲市发放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2

2025/5/6 21:36:48

腾政办发〔2018〕58号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发放

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发放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腾冲市发放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

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保政办发〔2017〕137号)和保山市卫生计生委、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卫计发〔2018〕46号)要求,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及相关原则 (一)补助对象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到龄离任的乡村医生,按其离任时间和连续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离任补助。

(二)资格认定

在此次补助发放中,对有村卫生室工作经历、且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5年(含5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士资格、乡村医生资格其中之一的人员认定为“符合条件人员”。

(三)工作年限认定

对已退出村卫生室、且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最早追溯至1951年1月1日起。在此之后的,从进入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算起。

(四)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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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续工龄的确定:补助对象退出村卫生室的年份-进入村卫生室的年份=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的计算,以自然年为单位计算。

达到年龄和超过年龄的人员,其工龄只计算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被正常辞退的乡村医生,计算到被辞退时间。

2. 达到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3. 超过年龄是指: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未办理退出手续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

(五)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每年工龄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不予补助的情形

因个人原因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的,因纪律处分开除的、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被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不得享受离任补助。对2017年12月31日前已辞世的乡村医生不再给予补助。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15日) 发放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工作政策性强,要将宣传工作和政策解释贯穿工作始终。各乡镇、各部门要吃透精神,采取不同手段开展宣传发动,切实将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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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等宣传到位。

(二)申报审核阶段(2018年8月16日—2018年9月15日)

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由个人申报,经村卫生所、村委会初核,报乡镇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离任乡村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进行申报登记和审核:

1. 申请书一式两份(附表2); 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 证明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其他材料一式两份(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士资格、乡村医生资格等)。

各乡镇完成申报登记、审核认定工作后,将审核认定的名单在各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汇总表(附表1)及上述证件资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发放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复审阶段(2018年9月16日—2018年9月25日) 市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在卫计局集体办公,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进行复审。

(四)补助拨付及兑现阶段(2018年10月31日前) 一次性补助的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兑现到离任乡村医生。

三、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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