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受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而告失效,而英商2日的电传是一项还盘,因此我6月1日的发盘一经失效。
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
2.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试问,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5瓣橘子,每听罐头上都要用英文标明“MADEINCHINA”。卖方为了讨个吉利,每听装了6瓣橘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时,只在纸箱上表明了“MADEIN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未按要求标明产地无法推销为由向卖方要求赔偿,否则拒收货物。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买主的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主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否则构成违约。卖方的行为无视合同的规定,尽管装6瓣橘子,每箱26听可能不影响橘子罐头的市场价格,但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只在外包装上标明“MADEINCHINA”,而未在每听罐头上标明,显然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买方为了使罐头适合在市场上的销售,只好另行加工,在每箱罐头上加工“MADEINCHINA”标志,这笔费用是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应该由卖方承担。所以买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拒收货物。
4.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给乙国B商,货抵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赔偿。据此,A商又向我方索赔,你认为此方案我方应否负责?为什么?
答:(1)我方售货给A商,A转让给B,这是两笔独立的交易,我方只对A商负责。
(2)A商在货到甲国后,以另一条船将原货转运至乙国,说明A商已经接受我方所交货物,按一般法律规则,买方一经接受货物就丧失了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权利。
(3)据此,乙国B商发现到货数量短少,有权向甲国A商提赔,但A商无权据此向我方索赔。 5.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装运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得当?
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
(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发日期不妥
(2)按惯例即使信用证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前开到信用证,买方为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3)对于外商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6.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汽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汽车中有40辆是卖给另一国的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由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以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乙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答: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尽管按照CFR条件,在货物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在本案中,卖方无法确定500辆卡车是出售给乙公司的。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属于其的40辆卡车未被冲入海里。而是安全运抵目的港的450辆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甲公司由于未将出售给乙公司的货物特定化,货物的风险并不因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而发生转移。所以乙公司的要求合理。 7.美国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美国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数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5天后议付行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核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物通关的证明。试问,议付行是否可以以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答:议付行不能拒绝退款。因为(1)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单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款
(2)开证申请人不是凭提单将货物提走,开证行没有过错,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货款,并退款给开证行。至于受益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开证申请人及有关的责任方追索货款
(3)偿付行是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它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结性的付款,因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所以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时可向议付行追回已付讫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