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复习要点

2026/1/24 0:00:21

⑤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⑥汇入行向汇出行寄送付讫借记通知并索偿 票汇

①汇款人填写票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 ②汇出行开出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 ③汇出行将汇票票根寄给汇入行 ④汇款人将即期汇票寄给收夸人 ⑤收款人持即期汇票向汇入行取款 ⑥汇入行核对汇票无误后付款给收款人 ⑦汇入行向汇出行寄送付讫借记通知并索偿 3、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1)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交出单据和货物,进口商收到单据或货物后再汇付货款的做法。 (2)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现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做法。 4、汇付的特点

(1)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汇付虽然是以银行为媒介进行国际结算的,但银行在此过程中进承担收付委托款项的责任,对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不提供任何担保,买卖双方能否收到货或取到款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

(2)风险大。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和预付货款的买方,一旦发货或付款后就失去了制约对方的手段,能否及时收款或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有很大的风险。

(3)资金负担不平衡。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和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资金被大量占用,负担较重,而另一方则负担很轻。

(4)手续简便、费用少。在几种常用的支付方式中,汇付的手续时最简单的,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 5、合同中的汇付条款

例:卖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全部货物运往×地,货到后7天内买方应将全部货款用电汇方式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署后15天内,买方应以票汇方式付给卖方合同金额30%的货款。 二、托收

1、托收的具体做法:

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2、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2)托收行:受委托人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

(4)提示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通常就是代收行。 (5)付款人:即汇票的受票人,在托收业务中通常是进口商。 3、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交给银行托收,并不附带任何装运单据之类的商业票据。 (2)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开出汇票,连同商业票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按照向进口商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①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②承兑交单:承兑交单和汇付中的货到付款一样,都是买方在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钱货两空。因此,这两种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都必须从严掌握。 ①出口商装船发货,取得全套货运单据

②委托人(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开出跟单汇票连同全套商业单据交给托收行委托其代为收回货款 ③托收行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商业单据寄交代收行 ④代收行提示付款人(进口商)付款/承兑

⑤即期和远期付款交单下进口商付款/承兑交单下进口商承兑

⑥代收行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如果是承兑交单,付款期限到后进口商再将款项交给代收行。)

⑦代收行办理转账,将货款交给托收行 ⑧代收行将货款转交委托人(出口商) 4、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1)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

(2)托收中的卖方要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

(3)托收对买方来说也有一定的货物与信用风险。

但相对而言,托收对卖方风险更大,对买方较为有利。因为,在付款交单条件下,买方不需要垫付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若采用承兑交单,买方仅凭自身信用进行交易,可以运用卖方的资金。 5、合同中的托收条款 (1)即期付款交单。 例:“买方对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第一次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例:“买方对卖方开具的出票后9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给予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付款后交单。” (3)承兑交单 例:“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承兑,并应于见票后60天付款,承兑后交单。 6、托收的注意事项

(1) 认真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根据进口人的实际情况合理掌握成交金额。

(2) 对于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较严的进口国或地区不宜使用托收方式,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遭受损失。

(3) 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避免因当地的一些习惯做法增加出口方的风险,确保安全收汇。 (4) 出口方可以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卖方利益险避免托收方式下因买方毁约而造成的损失。

(5) 出口方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注意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货款,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采取解决措施以避免损失。

【例】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after 90 days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日本商人为什么提出此要求? 案例解析:

日本商人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时间,以利于其资金周转。

同时日商指定A银行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方便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三、信用证

1、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例】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问:(1)为什么银行拒付?(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2、信用证所涉及的主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2)开证行(3)通知行(4)受益人(5)议付行(6)付款行 ①进口商按合同规定向银行提出开证申请

②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开出信用证交给通知行

③通知行接到信用证经审查并核实无误后,转交受益人(出口方)

④受益人审查信用证无误后,按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出运。装运后缮制信用证要求的各项单据并开具跟单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

⑤议付行审核信用证与单据相符时,按汇票金额,扣除若干利息和手续费,将款项垫付给受益人 ⑥议付行将跟单汇票及各项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后要求付款。 ⑦开证行审核信用证和单据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⑧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⑨开证申请人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付款

⑩开证行将各项单据交给进口方,进口方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3、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2)与买卖合同有关的条款。 (3)其他事项 4、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①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②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③便于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①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②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③便于进口商获得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保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5、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1)按是否随附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2)按开证行付款保证的责任分,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3)按是否加以保证兑付货款,分为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4)按付款期限分,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

(5)按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分,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6)其他种类的信用证 6、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只对有关单证做表面的审核,而对货物不予审查,只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对卖方付款,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

(1)常见的信用证欺诈行为

①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随附的单据和文件,或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②骗取信用证。该行为可以是申请人欺骗银行开证或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 ③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 (2)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①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 ②认真缮制买卖合同,不给对方可乘之机。 ③认真审核单证,及早发现“软条款”。

④要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制定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杜绝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⑤尽量要求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7、合同中的信用证支付条款

例: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15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上海议付。 四、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的免责原则。这种免责,是指遭受以外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免除承担损害赔偿之责。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条件 1、事件是在订立合同后发生的; 2、事件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

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控制而且不可避免的; 4、事件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基本内容 1、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范围

不可抗力事件有其特定的解释,并不是任何一种意外事件都可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交易双方在商定合同时应达成共识,并具体写明,以免事后发生争议。在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性质和范围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概括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故属于不可抗力,而只是笼统地规定。 (2)列举式规定。在合同中一一列举各种不可抗力事件。

(3)综合规定。在合同中列明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

2、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提出处理的意见。合同中可规定具体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 3、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办法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办法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前提是不可抗力事故严重,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二是延期履行合同,前提是不可抗力事故影响不大,只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举例 例:“如因战争、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此均不负有责任。但卖方必须在事故发生时立即电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给买方灾害发生地点指有关政府机构或商会所发给的证件证实灾害存在。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存在60天及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或合同中未发运部分。

【例】中国从阿根廷收购普通豆饼2万公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人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试问:中方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解析:

不同意。此例对合同双方来说不属不可抗力。因为中方所要求的是普通豆饼,而且4月份发生灾害,交货期为8月,原定收购地点发生灾害可以另换一个收购地点,所以阿方不能免除交货责任。 五、仲裁条款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一)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1、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经常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如约履行,从而引发争议,而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友好协商。它是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这种做法节省费用,而且气氛缓和,灵活性大,有利于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

(2)调解。它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者(调解人)居间调解。

(3)诉讼。是指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予以审理,通过判决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议。

(4)仲裁。仲裁也称为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时,按双方协议,由一定机构以第三方身份,对争议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做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仲裁的特点

(1)仲裁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前提。争议双方必须签订正式书面仲裁协议,才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2)受理争议的仲裁机构必须是仲裁协议指定的机构,仲裁必须按照的一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国贸复习要点.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国贸复习要点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