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复习辅导(2009免费版)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上可能存在着某些差异,但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都要经过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发展时期。这两个发展时期又可分为若干个阶段,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的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
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为例,其建设周期包括项目选定、项目准备、项目评估、项目谈判、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评价六个阶段。每一阶段的工作深度,决定着项目在下一阶段的发展,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项目选定阶段,要根据借款申请国所提出的项目清单,进行鉴别选择,一般根据项目性质选择符合世界银行贷款原则,有助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项目。被选定的项目经过1-2年的项目准备,提出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世界银行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之后,与申请国进行贷款谈判、签订协议,然后进入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生产准备和试运转等实施阶段,在项目贷款发放完成后一年左右进行项目的总结评价。正是由于其科学、严密的项目周期,保证了世界银行在各国的投资保持有较高的成功率。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一般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
2.在勘察、试验、调查研究及详细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咨询评估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
4.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
5.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组织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7.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经投料试车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交付使用。
8.生产运营一段时间(一般为1年)后,进行项目后评价。
(1)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般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又做出了具体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
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以上第(1)条至第(5)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7)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3)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建设工程教育网/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应遵循《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熟悉施工文件的立卷
(1)立卷的基本原则:
1.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按单位工程立卷。
2.施工文件资料庆根据工程资料的分类和“专业工程分类编码参考表”进行立卷。
3.卷内资料排列顺序要依据卷内的资料构成而定,一般顺序为封面、目录、文件部分、备考表、封底。
4.卷内资料若有多种资料时,同类资料按日期顺序排列,不同资料之间的排列顺序应按资料的编号顺序排列。
立卷的具体要求:
1.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竣工验收文件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
2.竣工图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进行组卷,每一专业根据图纸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3.立卷过程中宜遵循下列要求:
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
(2)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总价合同的运用
一、总价合同的含义
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二、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 三、变动总价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 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四、总价合同特点和应用 总价合同的特点是:
(1)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 (2)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 (3)评标时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4)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5)发包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 (6)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7)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总价合同的运用 一、总价合同的含义
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二、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 三、变动总价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 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四、总价合同特点和应用 总价合同的特点是:
(1)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 (2)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 (3)评标时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4)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5)发包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 (6)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7)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1.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含义
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主要是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和轻伤事故,杜绝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中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能否达到这一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关键问题是需要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来保证。
2.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构成
(1)施工安全的组织保证体系,一般包括最高权力机构、专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2)施工安全的制度保证体系
(3)施工安全的技术保证体系,包括施工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安全、施工技术安全、施工状态安全、施工行为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安全技术保证由专项工程、专项技术、专项管理、专项治理四种类别构成。
(4)施工安全投入保证体系,资金来源为工程费用中的机械装备费、措施费、管理费和劳动保险支出等。
(5)施工安全信息保证体系,主要有文件信息、标准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施工状况及事故信息等。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考虑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的措施。
对于有毒、易燃、易爆等项目的施工作业,必须考虑防止可能给施工人员造成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可按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编写。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管理
(1)一般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完成,并经过项目经理部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对于重大工程或较大专业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监督部复核,由公司技术部或公司部工程师委托技术人员审批,并在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监督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