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律协?2011?2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
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律协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直律师协会继续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律师事务所、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报杭州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今后,省律协不再每年下文部署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请各市(省直)律协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作出安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等表格可从“神州律师网”下载。
请你们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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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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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
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的活动。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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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执业律师十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十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坚持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省执业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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