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次抽查时 ,应对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检查,同时按照《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打分表》(附件七)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参加检查,并在检查结果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应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见附件六)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施工单位书面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消除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复工报告,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复查符合施工安全条件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复工。
第二十八条 对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施工现场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彻底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施工现场综合评价结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加扣分,并将加扣分
结果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章 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结论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历次抽查综合得分为主要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抽查综合得分=各次抽查现场得分的算数平均值。凡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抽查综合得分扣5分。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1)抽查两次及其以上低于70分的; 2)抽查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
3)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工程已完工的。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合格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除上述第1款1)所述情况外,抽查综合得分在70~79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优良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除上述第1款1)所述情况外,抽查综合得分在80~100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内容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见附件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等级。
第三十三条 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等级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的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综合评价结果为优良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仅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5、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结论及历次抽查结果是作为对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许可证》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租赁、检测单位等)资质管理、信誉评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的依据之一。评价结论载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作为企业的安全业绩证明。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将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一式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安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行为进行督查,安全监督人员不按程序进行评价的,应责令整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3日内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地铁、拆除、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类似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