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17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 )“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 《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3.18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4、关于行权期
4.1 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4.2 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 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
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4.3 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 】个月,最长为【 】个月。 4.4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2) 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4.5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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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的申请;(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 ,《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4.6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5、关于行权
5.1 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1) 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 XX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2)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 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3)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 2 年以上; (4)同期间未发生任何 4.5 或 4.6 所列明的情况; (5)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6)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2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 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1)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 2 年以上;(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 4.5 或 4.6 所列明的情况; (3)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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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3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5.4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 1 年。
1 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5.5 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6 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
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5.7 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 4.4 、4.5 及 4.6 的规定均可以适 用。
5.8 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 。 该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 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
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 的行权结束后,在 3 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6、关于行权价格
6.1 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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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6.2 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 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6.3 按照公司股东会 2014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2)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3)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7、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7.1 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7.2 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 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 7.1 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赎回
8.1 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或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