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③ 《春明梦余录》卷四七。
④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①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一《钱币》。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③ 《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卷十六《状式》,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商人们认为,“买卖要牙”,“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①。可见牙行的重要。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时人说他们,“将无作有,当行久惯,把秤滑熟。十分客货才成就,一分先抽”②。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③三十年(1397),朝廷“命户部申明牙侩朘剥商贾私成交易之禁”④。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官牙是明朝官僚、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他们的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必须“选有抵业人户充应”⑤,并要得到官府认可,交纳帖价,获得牙帖⑥,方可营业。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想继续充牙,则要“换帖”,重新纳价申请牙帖⑦。如若不再充当,就须上缴此帖。另外,政府还允许军兵充当牙行,镇宁凤阳定远县池河的军营中,“旧例,该营出给官军帖文,以充牙侩,取其货税,以供操货”①。
朝廷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是,(1)领到官府颁发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②。(2)要如数开报收税”,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③。(3)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4)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① 《士商类要》卷二《买卖机关》,转引自杨正泰《明代的驿站》。 ②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牙人”。
③ 《御制大诰三编·私牙骗民第二十六》,转引自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⑤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⑥ 万历《扬州府志》卷二○《风物志》,“俗习”中记:“官为给帖”。⑦ 据袁黄:《宝坻政书》卷十四《给帖入市示》载,万历时,“许穷民入市者告官给帖,过秋成纳谷一石,即换新帖,以来年凭据,不愿者即缴帖”。 ① 《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
②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户律》“市廛”。 ③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对于在以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牙商,明律定有处置办法:(1)私充牙行,即没有得到官府批准,发给牙帖者,杖八十④。(2)“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客隐者,笞五十革去”⑤。(3)在评估物价时,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⑥。(4)与商贾勾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⑦。(5)强行邀截客商货物者,“不论有无诓赊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⑧,等等。然而,牙商违法还是很普遍的事。一些奸牙,在客商“初至”时,往往“丰其款待,割鹅开宴,招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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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戏以为常。商货散去,商本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己物,致商累月经年坐守者有之。礼貌渐衰,而供给渐薄矣,情状甚惨”。而“官斯地者,慎勿等为征债,漫不经心,漫不加刑,漫不区处可也”①。牙行的违法欺诈,一直是明代城镇商业活动中的一大祸害。
城乡市集管理制度
市集是各地进行商品交易的主要场所。各地对市集的称呼不一,广东称之谓“虚”,川西称之为“亥”,北方一些地方也称“店”等等。市集还分城集与乡集。市集的大小、多少,本来是地方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体现,而非统治者随心所欲意志的结果,然而,具有权威的地方政府,为掌握和控制这种自由交换的集市贸易,对市集采取了人为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首先是定点。由知州、知县确定市集开设地点。如洪武二十九年(1396),开封府临颍县,“知县李实立县市。每月南街二集,东西北中及四关厢各三集”②。宣德十年(1435),开封府尉氏县知州选择城中东街、东门外、小十字街等处,设立了十四个集市③。嘉靖间,保定府蠡县知县李复初开创了北关市④。西安府商南县,知县郝京儒“立东关、西关、南关三集”⑤。有些市集地点,官府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如尉氏县曹寨集,知县刘绍将其位置定在“县南三十里”;白家潭集,知县曾嘉诰规定在“县东南五十里”⑥。一些县州增设市集,也由当地官府决定。如成化年间,内乡知县沃频就下令在西峡口增开一乡集,在东西街厢再加设二城集①,等等。
④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⑤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⑥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⑦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⑧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① 李乐:《续见闻杂记》卷十一。
② 嘉靖《临颍志》卷三《建置志》“坊市”。 ③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市集”。 ④ 嘉靖《蠡县志》卷二。
⑤ 嘉靖《商辂商南县志》卷二《建置》“市集”。
二是定期。城乡集市,都由地方官府“各立限期”,即由官府确定开市日期及周期。集期长短、稀密,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异。明朝初年,经济萧条,集期间隔较长。如临颍县,洪武中每月全县总共只开二三集。一般都为十日一集。如河南光山县,全县共有八个市集,官府规定,每集每月分别逢一日或二日开市,此指某集于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或初二、十二、二十二日开市②,为十日一集者。宁波府象山县,共有五市,每市在一月中,逢九或五日开市③,亦十日一集。有些地方集期稍密,如内乡县的城集在成化前就“每月二、七日”开市,间隔为五日,不过“俱在大中街一处开设”④,全县城只此一市。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集市贸易日趋兴旺。为从民便,地方官府所制定的集期渐次频繁,间隔缩短,从十日一市改为三日一市、间日一市,并向常日市方向发展。如兖州府寿张县,“古以四五为期,正德乙亥(即正德十五年,公元1515 年),知县陶傑始更为偶日”⑤。“柘城县关厢,原间日一集。正德五年,知县高举易为常市”⑥。江南有许多乡村市集,也都超越了定期市的阶段,如苏州府昆山县的半山桥市,“民居辐辏,朝夕为市”⑦。
三是一些地方官府对市集规模、经营商品等也有规定。如德州府,永乐九年(1411)因其州治迁至卫城,便在卫城附近招集四方商旅,“分城而治”。官府指定“南关为民市,为大市。小西关为军市,为小市。角南为马市,北为羊市,东为米市”①。保定易州共有易州、柴厂等八集。易州、永安坊二集又各分二市。此二市中,规定一为大市,另一为小市②。嘉靖、万历年间的绍兴府市集,就只许经营日用常物,“无珍奇”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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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市集”。 ① 嘉靖《光山县志》卷一《风土志》“里店”。 ② 嘉靖《光山县志》卷一《风土志》“里店”。 ③ 嘉靖《宁波府志》卷九《经制志》“都鄙”。 ④ 成化《内乡县志》卷二《食货略》“市集”。 ⑤ 清康熙《寿张县志》卷一《方舆志》“市集”。 ⑥ 嘉靖《柘城县志》卷一《地理志》“市集”。 ⑦ 嘉靖《昆山县志》卷四《市镇》。 ① 乾隆《德州志》卷四《疆域志》“市镇”。 ② 弘治《易州志》卷五《街坊》。 ③ 万历《绍兴府志》卷一《疆域志》。
明中叶以后,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长江三角洲一带,固定的市集逐渐向市镇化转型。如松江、吴江等地原有的集市,由于居民日盛,商贾辐辏,纷纷自成市井,使城镇数目激增。其时,官府将它们纳入了城市的管理之中。商人、商店自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在长期的经营实践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人们为了求生存、发展,往往在总结经营经验的基础上,为自己立下了许多训戒、条规,久而久之,有些则走向制度化。 明代行商中有“客商规略”、“为客十要”④等,坐贾铺店中有行规、店规。具体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礼仪制度、商品分级分类销售制度、商业广告制度、商业道德规范制度等等。苏州孙春阳南货铺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当时最突出、最典型的一例。史载,该铺“天下闻名,铺中之物,亦贡上田。..其为铺也,如州县署,亦有六房:曰南北货房、海货房、腌腊房、酱货房、蜜饯房、蜡烛房。售者由柜上给钱取一票,自往各房发货,而管总者掌其纲。一日一小结,一年一大结”①。这里首先反映了该店采用的是一种衙门式的管理制度,分门别类,明细完备。其次,从它“铺中之物,亦贡上田”,及海货等房外货内品的“选制之精”,可见其内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精密的外购制度。再次,从它财、货分开,使各司其职,账目清楚,相互监督等来看,又见其高超的经营手段。
孙春阳南货铺的种种店规,显示出我国明代商店经营已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由商贾们在商业活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店规、守则中,有不少是前朝鲜有、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新鲜的经营管理模式,如(1)合资制度,也称同本制。这可从商人的合约中窥见其大概内容:“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帐目。”②这种合伙股份式经营制度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为这种制度,虽不能使入股者在商业成功时暴富,却能使他们在商业失败时免于倾家荡产。注重血缘亲族关系的大商人,也常合伙经营,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间,或同里、同乡之人,结伙经营。徽人汪道昆曾总结说,“力田不如逢年,善仕不如遇合资”③,指出了合资的优势。(2)伙计制度。“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伙计”①。嘉靖、万历年间人沈思孝说,在山西平阳、泽、潞豪商中,“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商之”②,即富商出钱股,贫商出力股,双方共同经营。
④ 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① 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② 吕希绍:《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③ 《太函集》卷一《送刘大夫按察贵州序》。
① 归庄:《归庄集》卷七《洞庭三烈妇传》。
伙计制度在大商人中较为普遍,明末清初人艾纳居士在《豆棚闲话》中记述了同样情况,一个拥有二十万资金的徽商,“大小伙计,就有百余人”。显然其中多是雇主剥削伙计,但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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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伙计的职责和义务都各有规定。(3)有些商铺建立掌事制度,即大店家专雇一出纳财货之人,谓之掌事。掌事的职责,以六字概括:“谨出纳,严盖藏”③。(4)账目制度。有掌事制度,必有帐目制度。明商普遍认为“收支随手入帐,不致失记差讹”④。“人家掌事,必记帐目,盖惧其有更变,人有死亡,则笔记分明,虽百年犹可考也。”记账格式,一般分“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四项。而且“虽微物钱数,亦必日月具报明白”⑤。可见当时有些店家的记账制度已相当完备。这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体现了明代商业经营文化的新水平,反过来,它们又推动了民间商贸的发展。
② 沈思孝:《晋录》,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注文。
③ 孔齐:《至正直记》,转引自谢国桢上述书。此条虽记元末事,但明时商业经济更为发达,掌事制度只能比元末更为完备。
④ 《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⑤ 孔齐:《至正直记》。
第三节商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
商税是国家以强制手段,向用于交换为目的的商品所征的税。商税自古有之。在封建社会,商税收入有限。但作为国家财政的一项收入,以及出于封建统治者为维持自给自足小农经济而采取的强本抑末政策的需要,历朝对商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予以控制。到明代,尤其是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市场的活跃繁荣,丰厚的商业利润成为统治者追求的目标,商税收入也在日趋匮乏的国家财政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成为明统治者重要的财源之一。这就迫使明廷制定出比以往历代更加完善健全的商税征收和管理体系,以保证朝廷对商业的控制和国家财政的收入。明代商税制度是整个商业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详尽具体、最具时代特色的部分。
商税的征收机构
明代商税衙门林立,机构旁出多门,比较庞杂,主要有:1.税课司、局: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就在他所辖区域内建立宣课司、通课司,作为商税征收机构。明朝建立后,朝廷又把全国各府的商税征收衙门通称税课司,州县称税课局,隶属户部。同时,在一些大的市镇及道路交通的关津、桥梁、渡口处设立分司、分局,或派员驻扎征税。洪武初,设在京城诸门和各府、州、县市集的税课司局,约四百所左右①。成祖迁都后,在北京设置顺天府、正阳门等九个税课机构。处于关津要道的安徽临淮河上,洪武中“设广济、长淮二关”②,南方商人北上,“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①。从商人在关上“书填商船货物”以“送税课司征税”的情形看,这些水道上的关卡,显然是税课司的隶属机构。明初杭州府设有府税课司,江涨、城北税课分司等七个税收衙门及东新关、板桥关、观音关三小关,行商往来,查勘税票后,“方可放行”②。这表明陆上道路关要处的关卡也是税课司的下属机构。
税课司局的职责是“以司市廛”,具体来说,制定商品纳税细则收取各类商税,然后将收得税款“年终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数目”, 逐级解赴上司,再由各布政司在来年解到京都户部③。
① 据《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载,全国税课司、局有四百多所,而万历《明会典》统计,明初商税机关共三百八十所,至万历间截并为一百一十一所。这里取“四百所左右”。
② 《明宣宗实录》卷一○七。 ① 《明太祖实录》卷九八。
②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十一册上。参见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历史研究》1982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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