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技术规程

2026/4/25 16:23:23

8.5.2.1.4 沟植

沟植主要用于地势平坦、机械或畜力拉犁整地的造林地造林。将苗木按一定的株距摆放在开好的沟里,再扶正、覆土、压实。 8.5.2.2 容器苗栽植技术

穴的大小和深度应适当大于容器,以便容器苗植入。栽植技术与裸根苗基本一致,栽植时要去掉苗木根系不易穿或不易分解的容器。 8.5.2.3 植苗造林时间

除春季高温、少雨、低湿的川滇大部分地区外,全国其他地区基本上可以进行春季造林。 雨季、秋季适合于全国各地造林。但雨季造林要选择蒸腾强度较小或萌芽能力强的树种,并掌握好雨情,以下过一、二场透雨、出现连阴天时为最好时机。在西北和北方地区,秋季造林可在树木己经落叶至土壤不结冻的华南、西南地区。华中地区也可以适度地开展冬季造林。

容器苗和带土坨苗木可不受季节限制,但以雨季造林为佳。 8.5.3 分殖造林 8.5.3.1 分殖造林技术 8.5.3.1.1 插干造林

a) 插条造林

扦插宜用直插。对于落叶树种, 在干旱、风沙危害严重的地区造林时,应深埋插穗,使其刚好被土覆盖;在水分条件较好或土壤含盐量较高的造林地造林时,则插穗可露出地面3㎝~5㎝。对于常绿针叶树种,插植深度可为插穗长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b) 插干造林

每穴直插插干一株,插植深度在30㎝以上。在干旱、地下水位2m 以下地区营造杨柳类树种,可以采用机械钻孔插干深栽。

8.5.3.1.2 地下茎造林

a) 移栽母竹

从竹林外缘或竹丛周围1年~2年生、保留有竹鞭的母竹,其中来鞭30㎝~40㎝、去鞭40㎝~70㎝。栽植时注意使鞭根舒展,分层填土踏实,覆以厚层杂草。

b) 移鞭

竹鞭应在造林前1个月挖出,尽量多带宿土,截成约100㎝长,平埋在挖好的沟内,覆土约10㎝,使略高于地面,并踩实。

c) 分蔸造林

将挖出的母竹竹竿自地表以上20㎝~30㎝处截断,栽植竹蔸,利用竹蔸上的芽发育成笋。

8.5.3.2 分殖造林时间

插条和插干造林的时间与裸根苗的造林时间基本一致,随树种和地区不同,可在春季、秋季插植。常绿树种可随采随插,落叶树种可随采随插或采条后经贮藏再插。在水分条件不充足的地区,插条造林在充沛的雨季进行。

地下茎造林,除寒冷以及酷热天气外,其他时间均可以进行小规模造林。大面积栽植时,单轴型竹类可在生长缓慢的冬季和早春进行,合轴型竹类可在1月~3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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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未成林抚育管护与保护 8.6.1 灌溉

造林时或造林后,应及时进行浇灌。为保证新造林地的浇灌,可以根据建设条件建设林地水利设施,采用节水灌溉技术。 8.6.2 补植

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在造林季节及时进行补植、补播。播种造林要及时地进行间苗定株,植苗造林的补植应用同龄苗木。 8.6.3 抚育 8.6.3.1 抚育次数

造林后就及时进行松土除草,与扶苗、除蔓等结合进行,对穴外影响幼树生长的高密杂草,要及时割除。连续进行3年~5年,每年1次~3次。商品林次数可造当多些,生态分益林次数可造当少些。对于实行林农间作的,可以结合间作作业进行抚育。有冻拔害的地区,第一年以除草为主,可减少松土次数。 8.6.3.2 抚育技术与措施

8.6.3.2.1 松土

松土应做到里浅外深,不伤害苗木根系,深度一般为5㎝~10㎝,干旱地区应深些,丘陵山区可结合抚育进行扩穴,增加营养面积。当年冬季应采取覆土、盖草等防寒(旱)措施。

8.6.3.2.2 除草

根据需要,采取适宜的除草措施。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执行GB/T 15783的规定。 8.6.3.2.3 平茬

对具有萌芽能力的树种,因干旱、冻害、机械损伤以及病虫兽危害造成生长不良的,应及时平茬复壮嫩芽。 8.6.3.2.4 以耕代抚

a) 适用条件

以耕代扶适宜和于平坡、缓坡的造林地。 b) 以耕代扶方式

以林为主方式:造林后的2年~5年,通过间种农作物或牧草,以耕代扶,促进苗木生长.林木郁闭后,停止间作。以林为主的以耕代扶方式要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间作作物以矮杆植物以宜,不应种植不利于林木生长的植物。

以农(牧)为主方式:田间以行状、窄带状栽植树木。可长期实行间作。间种树种应选择深根性、枝叶较稀疏和经济价值的树种。 8.6.3.2.5 栽培管理

栽植的经济林要按照LY/T1557—2000的规定进行栽培管理。 8.6.4 管护

对新造林地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森林病虫害防治要贯穿于营造林全过程,采用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法,协调使用各种防治方法,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生态公益林和经济林要尽量避免采用化学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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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林地灌溉、管护和保护设施建设可按照GB/T18337.3的规定执行。 9 林冠下造林 9.1 伐前更新造林 9.1.1 适用条件

a) 天然更新等级不良的成、过熟林地; b) 用材林成、过熟林主伐前3年~5年;

c) 生态公益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更新采伐前5年~10年; d) 郁闭度在0.7(含)以下。 9.1.2 伐前更新造林方式

伐前更新造林采用植苗造林方式。 9.1.3 树种选择与栽植密度 9.1.3.1 树种选择

除了要根据8.1.1的原则选择树种外,还要选择幼龄耐庇荫的树种,能够在林冠下正常生长发良,并与林地上已有的幼苗、幼树共生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9.1.3.2 栽植密度

伐前更新造林的栽植密度根据造林树种、立地条件和附录A或附录B确定。林地上已有的苗木、幼树参加栽植密度的计算。

人工栽植的株数或种植点数应占栽植密度的40%(不含)以上。

9.1.4 种植点配置

伐前更新造林应根据林地上的林木,苗木和幼树的分布格局进行种植点配置,同时要防止林木采伐对苗木的损害。

9.1.5 整地

伐前更新造林宜采用穴状整地,穴的深度、宽度均不超过50㎝。在穴状整地前可在穴的周边适当地进行林地清理。

9.1.6 种子和苗木

种子和苗木的处理符合7.1、7.2、7.3的规定。 9.1.7 种子、苗木处理和施肥

种子和苗木的处理符合8.4.4、8.4.2的规定。

伐前更新造林可施基肥。在上层林木采伐前,不宜施追肥。 9.1.8 栽植

播种和栽植时间见8.5.2的规定。 9.2 有林地补植 9.2.1 适用条件

郁闭度在0.5(不含)以下、林分结构不合理的中幼龄林。 9.2.2 造林方法

补植造林采用植苗造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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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树种选择与栽植株数 9.2.3.1 树种选择

除了要根据8.1.1的原则选择树种外,还要选择耐庇荫的树种,能够要林冠下正常地生长发育,并能与已有的林木形成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 9.2.3.2 栽植株数

林冠下补植的株数根据已有林木的树种、株数、年龄、立地条件以及造林树种的特性确定。已有林木树种为喜光树种、株数少、年龄大、立地条件好,则造林株数可造当多些。 补植株数(穴)不宜超过林地上已有株数的40%(含)。

9.2.4 种植点配置

补植造林应根据已有林木的分布格局进行种植点配置。宜配置在林间空地、林木分布稀疏处,也可以进行植生组配置。

9.2.5 整地

林冠下造林宜采用穴状整地,穴的深度、宽度均不超过50㎝。在穴状整地前可在穴的周边适当地进行林地清理。 9.2.6 种子和苗木

种子和苗木符合7.1、7.2、7.3的规定。 9.2.7 种子、苗木处理和施肥

种子和苗木的处理符合8.4.1、8.4.2的规定。 9.2.8 栽植

植苗方法采用穴植或缝植。 栽植时间见8.5.2的规定。 10 检查验收 10.1 一般规定

在造林施工期间,造林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各项作业随时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林结束后,要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及时对造林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造林一年后对造林成活率、森林病虫害发生与危害情况、公益林混交林比例进行检查,造林后3年~5年进行成林验收和造林保存率检查。 10.2 检查内容和方法 10.2.1 造林面积

按作业设计图逐块核实,或用仪器实测。 造林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

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0.067h㎡以上的,按片林统计,其他按四旁造林统计。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不超过4m (不含)、灌木林带行距不超过2m (不含),边疆面积在0.067h㎡以上的,按片林统计。缺口长度不超过宽度3倍的林带按一条林带计算,否则应视为两条林带。单行林带按四旁造林统计。

当造林小班检查面积与作业设计面积差异(以检查面积为分母)在5%(含)以内,以作业设计面积为准。当检查面积与作业设计面积差异在5%(不含)以上,以检查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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