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确定的时间。”张耀说,“单位有个门卫看到他应该是7点45分。”
张耀说:“用很慢的速度,正常骑,是一种时间,骑得很快的是一种时间,我做了几种测试,当时只有自行车,我掐着秒表在算。”结果得出,只有不到15分钟来作案并伪造现场。
张耀告诉早报记者,“当时我们的辩护认为,你把她捂死,要等她窒息,后面的工作才能进行,伪造精液,拽电话,滚钢瓶还是搬钢瓶,点上蜡烛,就是这么一个过程,(我们)认为在最苛刻的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这些。”
供述与现场吻合率高?
根据王怀顺的说法,当时在中区分局与于英生谈话时,是配合着外围的调查组在进行的。他说:“当时调查形成一种不准互相打听的情况,外围调查以后就向大队长、分管局长汇报,需要问什么,大队长再告诉我们。”
王怀顺强调,移交市局后就不了解办案过程,但回头看,他认为,于英生最后一次的谈话将现场的细节讲得非常清楚,可能提升了嫌疑点。“但也不能确定,没有证据的话。”
而张耀告诉早报记者,在讯问中,警方外围调查推断的东西,
让于英生来回答,在讯问笔录中,越往后他的回答就与证据吻合,吻合率在90%以上。“后来结合证据越讲越复杂,但就是在当中出现很多重大问题,没法解释。”
案发现场,原本放在厨房的液化气罐出现在卧室,而于的供述中,在液化气罐的移动方式上前后有很大出入。“滚出来、搬出来、拎出来,什么说法都有。”张耀说,“我们提醒法院注意一点,于讲不清,就说明可能不是他干的。”当年,韩母认为,于英生是在这些细节上故意不说清,以此脱罪。
另外,庭审时于不承认犯罪,那么液化气罐上可能存在凶手的指纹,然而,“做了很多指纹,恰恰液化气的指纹没有做。”
张耀说,有罪供述甚至前后矛盾。卷宗中警方鉴定,案发现场的电话线被人剪断,断口是整齐的。而于的供述则是拽断的。张耀告诉早报记者:“第一次问于,他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问了很多次,电话线拽断了。”
张耀笑了一笑,说:“那时交到法院的卷子,是原始的,前后都有,没有改过。现在有的可能搞得很干净。”
他告诉早报记者:“法律规定,仅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罪。每个证据,都要说明它的唯一性、排他性,没有其他的解释,能形成一个原因造成这个证据。”在于案中,没有直接证据,如目击证人等能证明于犯罪,而作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