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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6粒度小于3mm的煤样,则可用二分器直接缩分出仲裁样(不少于500g)、分析样不少于100g和不少于500g存查煤样,贴上封条和一联二维条码(煤样标号),多余的二维条码(煤样标号)装入煤样瓶中备用;
4.6.3.7将缩分出的仲裁样装入自封塑料袋,将自封袋口封好,装入专用的煤样保存袋,并写清到车日期、时间、矿名、车数、起止车号、采制人员、监督人员和矿方人员名单,将煤样保存袋口用胶水封好,贴上封条,封条上由采制人员、监督人员和矿方人员共同签字; 4.6.3.8 3mm煤样制备必须遵循一样一制一封的原则;
4.6.3.9当班班长和当班制样员在封条上签字并注明封存时间,班长在值班日志中记录煤样封条的编号。 4.6.4合并制样
4.6.4.1合并制样条件
a)当地方矿提出合并制样要求时可以将不同采样方式或采样机采取的煤样合并制样, b)合并制样时部门质检员或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在场,并且制样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 4.6.4.2煤样合并操作方法:
a)煤样合并前,人工采煤样必须先破碎到6mm以下;
b)称量不同采样方式的煤样净重,计算每种采样方式单节车的留样量;
c)以单节车留样量最小的为基准缩分其他煤样,使每种采样方式的节车平均留样量相同; d)尽量采取二分器缩分,可以采取多次缩分; e)要求全部称量为净重,称量误差小于0.5Kg;
f)全部煤样缩分至相同的比例后合并,合并后的制样程序不变; 4.6.5 3mm煤样制备应注意的问题
a)必须由两名以上制样员同时进行;
b)煤样的制备应尽可能使用二分器或缩分机械,以减少缩分误差,缩分机必须经过权威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除使用联合破碎机外,粒度>25mm的煤样未经破碎不允许缩分。 d)粒度大于13mm的煤破碎不得使用高速锤式破碎机,防止水分流失。
e)全水分煤样制备完后,应立即密封送化验室化验,不得在制样室搁置,否则进行水分校正。 4.6.5.10 0.2mm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4.6.5.10.1两人共同监督将3mm煤样送至0.2mm制样间;
4.6.5.10.2制样人员自行将二维条码进行编号,并且将编号贴至烘样盘;
4.6.5.10.3将分析煤样瓶与烘样盘一一对应摆放整齐,把煤样倒入烘样盘中,然后将分析煤样瓶内的备用二维条码(煤样标号)粘在干净的煤样瓶上,必须遵循一样一倒一贴的原则; 4.6.5.10.4把烘样盘放入烘箱,关紧烘箱门,在烘箱门上粘贴签过名的封条; 4.6.5.10.5将烘干的煤样取出凉至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用磁铁将煤样中铁屑吸去;
4.6.5.10.6在制粉间把烘样盘按煤样顺序号一字排开,对应煤样编号填写磨锅标签编号,把磨锅烘样盘一一对应摆放整齐;
4.6.5.10.7把托盘中的煤样倒入相同编号的磨锅,然后把装样瓶放在相同编号的空托盘中; 4.6.5.10.8把磨锅装入磨粉机磨制2分钟,把从磨粉机中取出的磨锅放在相同编号的托盘处;
4.6.5.10.9煤粉达到空气干燥状态后全部装入对应干净的煤样瓶,多余的一联二维条码一角粘在煤样瓶上备用,必须遵循一样一装一贴的原则。 4.6.5.11 0.2mm煤样制备应注意的问题
a)0.2mm煤样的磨制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b)煤样必须达到完全空气干燥状态下方可装瓶;
c)煤样不得超过煤样瓶容积的四分之三,以便分析时混合。 4.6.6 制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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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禁止矿方人员及无关人员进入制样室、存样室、机械采样装置控制室;
4.6.6.2在采样和3mm制样过程中允许矿方驻厂代表观看,但只能在指定的地方观看,不得干扰采样或接触煤样;
4.6.6.3除使用联合破碎缩分机外,煤样应破碎至全部通过相应的筛子,再进行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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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4要严格按国标规定对制备煤样全过程进行精密度检验。确保检验实测值和0.05A之间的差值无显著性差异。 4.7交接煤样
4.7.1查看煤样交接记录本内容,确认所接煤样瓶封条完好,密封条按要求签名,所接煤样瓶标签编号正确清晰且一半粘在封条上,一半粘在样瓶上。 4.7.2将空样瓶、已装样瓶一一对应摆放整齐。
4.7.3共同监督用二分器分样,一样一分一密封一等登记。
4.7.4检查确认煤样交接单、备查样封条序号正确无误后在交接单、备查样封条上签名。
4.7.5制0.2mm煤样结束后立即送化验室,检查确认化验室煤样瓶的二维条码(煤样编号)清晰齐全。 4.7.6化验员将空样瓶、已装样瓶一一对应摆放整齐,然后将已装0.2mm样瓶充分摇匀后,倒出一半到对应的空样瓶中,将其中一瓶密封做为备查样,另一瓶做为化验室分析用,必须遵循一样一分一贴一封的原则。 4.7.7检查确认所分每个煤样二维条码(煤样编号)一致,交接记录本中煤样数记录正确无误后签名。 4.8入厂煤的化验
4.8.1加热室的管理
4.8.1.1加热室内不许做其它试验,各种加热设备都为专用,禁止做与试验无关的事; 4.8.1.2工作中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防止烫伤; 4.8.1.3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允许将无关物品带入加热室,加热室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衣服、纸张、书本等物品放到加热设备上;
4.8.1.4不可将过湿的、有腐蚀性的物品放入烘箱或高温炉内,烧杯等器具在加热时,要擦净外壁水分或其它溶液方可放到加热设备上加热;
4.8.1.5加热设备用完后要及时关掉电源。 4.8.2量热室的管理
4.8.2.1量热室为测量燃煤热值专用,在量热室不允许做其它试验项目; 4.8.2.2非工作人员不许进入量热室内;
4.8.2.3不准在量热室内使用电炉等加热设备,严禁将湿的、脏的及带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带入量热室内; 4.8.2.4室温应保持相对稳定,每次测定室温变化不应超过1℃,室温以不超过15℃~30℃范围为宜; 4.8.2.5工作时,不许将量热室内门、窗打开,以免形成空气对流影响室内温度,量热室空调保持常开; 4.8.2.6做实验用的专用工具,要放在指定位置,不许随意摆放,其它各种附属设备也应放置于安全而又便于工作的固定位置;
4.8.2.7不做试验时,禁止使用量热仪所配的计算机;
4.8.2.8每天试验完毕后要及时关掉电源,关闭氧气阀,并将压力表泄压。 4.8.3工业分析室的管理
4.8.3.1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工业分析室,不许在工业分析室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与实验无关的用品不准带入工业分析室;
4.8.3.2工业分析室要保持干净整洁,实验用品要放在实验台的规定位置,不许随意乱摆放; 4.8.3.3不许将工分仪、测硫仪的配套电脑挪作它用;
4.8.3.4全水分仪微波炉内要保持干燥清洁,测全水分后弃样要及时清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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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5实验完后要及时退出工分仪、测硫仪、全水分仪相应电脑中的测定程序,关掉设备电源。 4.8.4天平的使用管理
4.8.4.1天平室要保持清洁无尘,桌面及天平台整洁,天平室内不许放置与实验无关物品;
4.8.4.2干燥器摆放整齐,干燥器内硅胶要保持深蓝色,不允许将湿的、脏的、带有刺激性气味和腐蚀性物品带入天平室;
4.8.4.3天平室内不许使用加热设备,工作时,不许打开天平室门窗,以免形成空气对流; 4.8.4.4天平一经调试好后,不可随意挪动或搬动,禁止任意调整及拆卸天平;
4.8.4.5不可将对天平有损害的物质直接放在天平上称量,也不可称过冷或过热的物体,被测物温度要与天平箱内温度一致;
4.8.4.6称量前先检查天平是否水平,检查和调整天平零点,检查天平电源插头及插座是否良好,称量前天平归零及称量时要将天平两侧门和顶侧门关严;
4.8.4.7开关天平两侧门要缓慢,轻开轻关,取放物品应严格按照电子天平的使用方法进行操作,使用天平禁止超载;
4.8.4.8称量数据及时写在记录本上,不可记在纸片或其它位置,严禁在记录本上涂抹数据,改写数据时必须先杠掉原有数据,并且签上姓名;
4.8.4.9称量完毕后,及时将所称物品拿出天平箱,归零并关好天平两侧门,关掉天平电源及拔出天平电源插头。
4.8.5化验人员定期工作
a)每月进行上月台帐统计、整理、归档工作;
b)每月按照Q/CDT-IPSPC 2075-2004入厂燃料检验管理标准中6.3.4.1条的要求,对已存两个月的分析煤样进行核查与清理,洗收煤瓶并做好相应记录;
c)每月进行一次入炉煤分析煤样的月综合样的混合;
d)每月对在使用中的马弗炉、工分仪,应用标准煤样进行精密度和准确度的控制,做好记录; e)每月用标煤样对测硫仪进行一次校正,做好记录; f)每月用标准苯甲酸对量热仪进行一次校正,做好记录; g)每三个月对量热仪的热容量进行一次标定,做好记录; h)每年按照GB/T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要求由计量部门对马弗炉的恒温区、热电偶、温控仪检定一次;
i)每年按照Q/CDT-IPSPC 2185-2004计量技术监督管理标准6条中有关规定由计量部门对测硫仪的热电偶校准一次;
j)每年按照Q/CDT-IPSPC 2185-2004计量技术监督管理标准6条中有关规定由计量部门对电子天平、电子称检定一次;
k)每年按照Q/CDT-IPSPC 2185-2004计量技术监督管理标准6条中有关规定由计量部门对鼓风干燥箱检定一次;
l)每两年按照Q/CDT-IPSPC 2185-2004计量技术监督管理标准6条中有关规定有计量部门对量热仪检定一次,做好记录;
m)每一年按照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要求对氧弹进行20.0Mpa的水压试验一次; n)每两年按照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要求经计量部门对氧气压力表检定一次; o)每月、每季、每年,按照Q/CDT-IPSPC 2075—2004《入厂燃料检验管理标准》中第6.3.4.5中的规定,申报完成各种仪器、器具的报检、校验。 4.8.6化验人员的操作要求
4.8.6.1各化验人员严格按照国标进行全水份、空气干燥基水份、空气干燥基灰份、空气干燥基挥发份、弹桶热值和空气干燥基全硫的测定工作。
4.8.6.2专人填写煤质分析报告,班长对煤质分析报告进行初审,然后将煤质分析报告报送部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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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化验基础资料的管理
a)化验室的基础资料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
b)化验室各种台帐、记录本和报表均为专用,不准填写无关内容或挪作他用; c)各种原始资料必须保存,不允许有涂抹及私自将原始资料作废的现象; d)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e)各种原始资料必须签名齐全,审核完整,并按时装订存档,由专人保管;
f)原始资料一律不许外借。化验员查阅存档资料必须经班长同意,且登记好借阅记录,及时归还。 4.9保存和管理
4.9.1采样班长对本班组6mm煤样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制样员对3mm-0.2mm粉样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4.9.2标准存查样要求矿方人员和当班负责人共同签封,若矿方人员不签字封样,应要求他们写明不签封的原因。
4.9.3所有存样必须放在专用的存样柜中,存样柜必须保证安装两把锁,钥匙分锁分别由两人保存,存取煤样必须两人同时到场方可开锁存取样,并在记录本上记录清楚。 4.9.4查样保存时间为2个月,存样期限到后及时清理。 4.10指标控制
4.10.1控制指标
a)入厂煤过衡检斤率必须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
b)火车轨道衡的称重精度应保证在±0.5%以内,检定周期为每年一次; c)汽车过衡率重、空车都要达到100%,地中衡的称量精度应保证在±0.1%以内,检定周期为半年一次; e)火车运损最高为1.2%。 4.10.2检验指标
a)入厂煤检质率100%,检质准确率100%;
b)入厂煤验收数据应在每日16:00前录入燃料数据库;
c)对入厂煤采制化指标抽检,以煤检中心统检评价为依据,得分90分以上; e)对备查煤样进行抽检时,两次化验结果差不超过国家标准再现性允许差; f)入厂煤采制化人员抽查考试合格率达100%。 4.11异常处理`
4.11.1对质量验收结果发现异常,须报经营副总经理,通过认真核实采样、制样、化验各个环节,确认无误后由入厂煤验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报分公司后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4.11.2如遇仲裁检验的情况必须上报分公司,按照分公司的要求完成仲裁检验工作。 4.12燃油验收
4.12.1燃油采样时必须遵守油库安全管理规定,穿着专用的工作服、手套和鞋进入现场工作,采取油样过程中严禁用铁制工具,避免金属相互碰击引起火花,造成着火爆炸。 4.12.2采样前将采样器应清理干净,防止油样污染。
4.12.3按国标要求,对到厂的油罐车进行车车采样,采取足够供化验和留样用的油样。
4.12.4公司入厂油为火车卧式油罐,在油品体积的六分之一、二分之一和六分之五液面处各采一个样,将采到的油样按等体积混合成综合油样。
4.12.5在采集的油样瓶上粘贴标签,注明油样名称、采样地点、时间及采样工作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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