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整顿养殖海域使用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海域使用管理,规范养殖用海行为,有度、有序、有偿开发利用海域资源,逐步建立起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海域综合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和谐长海、生态长海、数字长海”建设进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制度和《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长海县海域使用审批登记暂行办法》、《长海县增养殖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长海县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为依据,以建设国家养殖用海示范县和开展海域普查登记为契机,以清理违法用海和打击无度、无序、无偿用海为重点,以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用海业户使用权为目的,建立起海域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上下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海洋部门牵头、乡镇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村(居)民委参与的工作网络,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切实解决海域使用管理中产权制度改革、历史遗留、传统意识和利益驱动等诸多问题。
(二)重点突破原则。突出重点区域和部位、个别“盲区”的清查核实与甄别,摸清涉海业户的类型、规模、项目、位置和四至坐标等情况,消灭死角和空白点,确保整顿登记材料可靠、可信、可用。
(三)整顿到位原则。按照“组织到位、清查到位、登记到位、查处到位”要求,做到核实1户、测绘1户、登记1户、管理1户,确保养殖海域管理使用底数清、权属明。 三、整顿范围
养殖海域使用秩序整顿范围包括浮筏养殖、底播增殖、滩涂管养、网箱养殖和围堰养殖等用海项目。具体为:未批先用、超面积经营、超范围管养、乱打乱占、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破坏生态和污染海域、随意倾废及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等违法用海行为;合同不规范、不严格履行合同、不服从监管等行为;违法占用航道、港口、锚泊地等行为。整顿重点为大长山岛镇、小长山乡和广鹿乡的浮筏用海区域。 四、整顿步骤
养殖海域使用整顿工作自2007年11月—2008年12月,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即发动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2月)、登记阶段(2008年3月—5月)、清查核实及整顿阶段(2008年6月—10月)和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2月)。 五、整顿内容 (一)浮筏养殖项目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且已登记在册管理的浮筏养殖用海项目,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逐级申报予以确权,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县海洋渔业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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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未经批准、未登记在册的浮筏养殖用海项目,视为非法用海,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构筑物,恢复海域使用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各乡镇政府牵头,县海洋渔业局、县公安局、县边防大队配合)
3.凡在港口区、航道区、锚泊地的浮筏养殖用海项目,按照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我县海域内6条航道范围内养殖浮筏等物的通告(2006年9月19日)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对逾期未清理的,视为无主台筏予以清除。(县交通口岸局牵头,县海洋渔业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县边防大队、长海海事处、各乡镇政府配合)
4.养殖打撅船只实行属地化管理和特种生产专项许可。有证件的打撅船只在作业前,必须向所在乡镇村(居)民委申请,报乡镇政府同意后,开具统一的打撅生产通知单;跨乡镇作业前,必须持所在乡镇政府开具的打撅生产许可证明,报县海洋渔业局备案,方可从事异地打撅生产。(各乡镇政府牵头,县海洋渔业局、县边防大队配合) (二)网箱养鱼(参)项目
1.鼓励、引导已形成的网箱养鱼项目内湾外移,开发外海深水资源。(各乡镇政府牵头,县海洋渔业局配合)
2.严格控制处于过渡期内的网箱养鱼项目规模,经县海洋渔业局组织有资质国家测绘部门测绘后,由乡镇政府认定,按程序申办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金缴纳标准按照《大连市贯彻<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大财非〔2007〕195号)执行,并补缴2006和2007两个年度海域使用金。(各乡镇政府牵头,县海洋渔业局配合)
3.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办登记的网箱养鱼项目,一律视为非法用海,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各乡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海洋渔业局、县边防大队配合)
4.具有浮筏养殖海域使用权证书,从事网箱养参的,要按规定办理变更养殖用海项目手续;无证的要按要求申办海域使用权证书。符合条件的,按照《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5〕36号)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按《大连市贯彻<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大财非〔2007〕195号)标准补缴2006和2007两个年度海域使用金。否则,视为违法用海,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各乡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海洋渔业局、县边防大队配合) (三)底播增殖和滩涂增殖项目
对确权办证亩数小、合同或管养面积大,特别是潮间带界址不清和不明确的,要重新理顺、清理,并由县海洋渔业局组织具有国家测绘资质部门测绘后,以海域使用权证书为准,按照《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5〕36号)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缺额部分按《大连市贯彻<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大财非〔2007〕195号)标准补缴2006和2007两个年度海域使用金,重新签订出租、转让合同,并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要在具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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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设立明显标志物,并张榜公示。(各乡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边防大队配合) (四)围堰养参项目
停止审批围堰养参项目。经国家资质部门海洋环评,对海域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收回海域使用权,责令恢复海域原状。(各乡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边防大队配合) (五)海域环境保护
1.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并依法取缔破坏海洋生态、炸礁采砂、改变海域属性、乱围堰、乱填海、随意倾倒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县海洋渔业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边防大队配合)
2.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经国家资质部门认定对海域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用海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不达标的,收回海域使用权,责令恢复海域使用原状。(县海洋渔业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边防大队配合)
(六)协议合同管理
1.凡从事养殖用海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与其签定规范的生产经营活动文字协议,原合同不规范的予以重新规范,并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海洋渔业局配合)
2.对有附加条件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按照即将出台的《长海县养殖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探讨合同到期一个、收回一个、拍卖一个的有效途径;中途续签合同的,必须经县海洋渔业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政府牵头,县海洋渔业局、县政府法制办配合)
3.严肃查处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发包海域项目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县监察局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海县整顿养殖海域使用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和专门机构,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切实建立起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做好宣传。县广电中心和各乡镇政府要围绕养殖海域使用秩序整顿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有效形式进行跟踪宣传,强化全社会用海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 (三)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要抽调精干人员,参与整顿工作,结合实际延伸海域管理链条,加强村级管理,做好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工作。
(四)落实经费。各乡镇政府要从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整顿养殖海域使用秩序工作,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长海县整顿养殖海域使用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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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整顿养殖海域使用秩序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栾玉瑄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傅春强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于厚广 县海洋渔业局局长 张 斌 县公安局政委 成 员:孙启利 县监察局副局长 董世俊 县财政局局长 杨 光 县交通口岸局局长 杨永德 县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于开华 县环保局局长 苗华波 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孙广安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永刚 县广电中心主任 张风松 长海海事处处长 周传英 县边防大队大队长 曲学斌 大长山岛镇镇长 王仁俊 小长山乡乡长 姜 晓 广鹿乡乡长 张春利 獐子岛镇镇长 纪瑞强 海洋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海洋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永德兼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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