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理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机动车辆日益增多,交通事故呈爆发式增长态势。交通肇事罪严重危害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必须依法惩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因性质恶劣,我国法律将其行为规定为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加重处罚。本文从单纯因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角度,进行罪与非罪的法理分析,目的不是为逃逸者开脱罪责,而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守。
【关键词】交通肇事;主要责任;因果关系
一、案例
2013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无号牌的越野车从安城市商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山路路口时减速欲停靠至临时停车位停车等人。刚减速尚未停靠期间,刘某驾驶鲁AVJ9xx号摩托车载熊某同方向驾驶,与徐某的越野车尾部追尾碰撞,致使轿跑车受到了损坏、而摩托车主刘某当场死亡,熊某也身受重伤。在事故发生之后,徐某马上驾车逃逸。徐某和其肇事越野车在2013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缉获。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人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分歧
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且在肇事后逃逸,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徐某的逃逸行为之前,其逃逸的行为不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因,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评析
本文不同意第一种观点,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违法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同,不可以直接将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引用,就此断定为刑事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检察官以及法官,作为案件的起诉者和审判者,并不是对于所有事情都是了解的,通常其对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