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客户的资产状况、适当性综合评估结果等因素,规定客户的持仓限额,但该限额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证券公司总部负责本所规定限额范围内投资者持仓额度及调整的核准。
(二)持仓限额调整
1、本所持仓限额范围内的调整 (1)单客户调整
在本所持仓限额范围内,若客户存在频繁的强行平仓、交易违规等情况,证券公司可对客户的持仓限额进行下调,调整后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将调整情况告知客户。如客户持仓超过新核定持仓额度,证券公司可采取限制新开仓、要求客户自行平仓等措施。
若客户主动申请调低持仓限额,证券公司应当同意,并按其申请额度进行配臵。
(2)本所统一调整
如本所进行持仓限额调整,证券公司须根据本所最新持仓限额标准,结合公司持仓限额计算方法,对客户持仓限额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客户公布调整信息。
如存在客户持仓超过新核定持仓额度,证券公司不需要求客户自行平仓或对客户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但对开仓需按新的持仓限额进行限制。
2、申请提高本所持仓限额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经纪业务开展需要、客户可根据套保需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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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持仓额度调整申请标准、申请材料及本所监管要求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申请业务指引》。
二、客户限购额度管理
(一)限购额度配臵
股票期权业务对个人投资者实行限购。证券公司应对个人投资者的买入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对超过额度导致的申报失败在交易客户端界面进行提醒及解释。
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个人客户的资产状况、适当性综合评估结果等因素,规定客户的限购额度,该限额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限购额度。证券公司总部负责客户限购额度的审核。
本所规定个人客户用于期权买入开仓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下述金额中较高者(已申请并获本所批准的套保额度账户除外):
(1)客户由证券公司托管的净资产(证券市值和资金可用余额合并计算)的10%。
(2)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
买入金额上限由证券公司计算并予以前端控制。买入金额按万取整, 如max{全部账户净资产的10%,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max{4.3万,9.5万},应设为9万。
(二)限购额度调整
在本所限购额度范围内,证券公司可依情形,对客户的限购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告知客户。总部负责客户限购额度调整的核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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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存在频繁强平记录和交易违规情况的客户,证券公司可调低限购额度,调整后证券公司应及时告知客户。
如本所进行限购额度调整,证券公司须根据本所最新标准,结合公司限购额度计算方法,对客户限购额度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客户公布调整信息。
(三)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单日买入开仓限额的相关规定,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第六章 交易信息及提醒
一、交易信息内容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衍生品合约相关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前信息、即时行情、盘后信息、行权信息等。证券公司应及时接收本所向其发送的相关交易信息,并通过行情交易终端、公司门户网站或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转发。
证券公司可结合本所公开发布的相关衍生品合约交易信息,向投资者提供诸如期权计算器、期权杠杆比率、期权希腊字母值等个性化交易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对个性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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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一)信息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接收本所通过通讯系统、本所网站等渠道发布的股票期权相关信息通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合约运作管理相关公告、股票期权风险控制相关公告等),并向投资者转发,转发、推送形式可以为公司网站公示、客户交易终端提示、邮件或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发布与其自身期权业务相关的公告信息,如公司保证金调整、期权交易手续费调整等。公告形式可以为证券公司公司网站公示、客户交易终端提示、发送邮件或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等。
(二)信息提醒
1、证券公司应对客户参与期权交易有关事项进行提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距离到期日不足3个交易日的期权合约信息;合约运作管理;近期进行合约调整的期权合约信息(持续到调整后5个交易日或摘牌);保证金参数水平调整;期权手续费调整;重点监控期权合约交易风险;其他本所或证券公司认为有必要向投资者进行提醒的事项。
2、证券公司应对相关持仓客户进行如下提醒(提醒方式可以为客户交易终端提醒、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备兑持仓标的证券不足提醒;持有快到期或到期合约的临近行权提醒;持有快到期合约的被行权可能提醒;被指派行权提醒;证券交收日,交收证券不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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