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学年度深圳市 - 图文

2026/1/26 19:12:01

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本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以后使用教育规划用地新建的民办学校,按本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

第七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出国留学来深工作人员、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等各类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人员,其非深圳户籍子女就学按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暂住人口子女申请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在申请学位时除应按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二)适龄儿童的家长按照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的有关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向居住地片区学校申请学位;

(三)区教育局和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尽量安排符合就读条件者入学。

第九条 物价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并检查

20

学校收费情况。各区政府认真执行我市物价和教育收费政策,坚决制止乱收费。

第十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暂住人口子女就学。市、区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账号接受助学捐款,政府定期表彰奖励捐资助学的突出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子女必须在完备注册或转学手续后,方能进入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不得在没有学籍的情况下挂读和试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将学生学籍资料录入电脑,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全市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学校应做到不分学生户籍,平等实施教育教学。对于学习存在困难的暂住人口子女,要适当给予个别辅导等关心和帮助。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范、调整、提高?的方针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质量监管、财务监督、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多途径解决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保障适龄儿童的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入学、收费、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等规定者,由教育行政和物价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


2009—2010学年度深圳市 - 图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2009—2010学年度深圳市 - 图文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