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盘盈、盘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时作相反分录。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按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抵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4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股票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
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应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划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七、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5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用于工程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