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职称评选标准

2026/1/21 11:39:05

法医们技术职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印发《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

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等 【颁布日期】 19860521 【实施日期】 1986052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司法厅(局):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 员职务试行条例》,现将《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 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外,刑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各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另订实施细则。

【章名】 附: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的实施细则(1986年5月)

法医学是医学的一个重要学科,为了促进我国法医科学专门人才的成 长,加速法医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法医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按照《卫生 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法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法医技术人员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行专 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法医技术职务是根据法医工作的任务、性质和实际需 要,比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为政法系统从事法医学研究、技术开发、技 术鉴定和技术管理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并从事法医 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相应法医技术职务。经法医技术职务评审组织 确定任职资格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 或任命的范围是:

(一)聘任或任命法医技术职务,限于现职的法医技术人员。原在法 医技术岗位工作,现已调到其他岗位工作的,不再评审和聘任法医技术职 务。

(二)在法医技术单位担任行政领导的法医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兼任 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评审组织确定任职资格,按规定办 理聘任手续,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比照卫生技术职务名称,法医技术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 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主任、副主任法 医师为高级职务,主检法医师为中级职务,法医师和法医士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法医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法医士:

(一)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能掌握基本的操作技术; (二)在主检法医师指导下,能承担辅助性的技术工作; (三)中等专业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法医师: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二)在主检法医师指导下,能承担一般的法医技术工作;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四)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法医士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 ,担任法医士职务二年(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确实具有担任法医师 条件的可提前一年聘任为法医师)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主检法医师;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先 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二)有较丰富的法医工作经验,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或取得较显著的工作成绩;

(三)具有指导初级法医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法医鉴定的能力;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五)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法医师职务三年以上 ;取得硕士学位,担任法医师职务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大学专科或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法医师职务四年以上。 副主任法医师: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 状和发展趋势,能吸收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工作成绩突出,有丰富的法医工作经验,能解决较重大的技术 问题,或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三)能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的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 力;

(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五)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检法医师职务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 (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主检法医师职务五年以上。 主任法医师: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 ,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二)工作成绩突出,有丰富的法医工作经验,能解决重大的法医技 术问题,或有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

(三)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 的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五)担任副主任法医师职务五年以上,对法医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 献。

为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和使用人才,对在法医技术工作中成绩突 出,实际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任职条件者,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1983年9月以前已获得法医技术职称,或由相应的职称评定委员 会评定了职称并上报待批的合格人员,承认其具有相应法医技术职务的任 职资格。

凡1966年底以前参加法医技术工作的人员,外语可不作为必备条 件。

第五条 法医技术职务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填写技术职务申报表;

(二)撰写反映本人技术工作经历和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这是 评审法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应当能反映本人申报职务级别所要 求的条件,如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工作成绩、论著、工作经 验等。凡是与他人合作的研究课题或法医鉴定任务,应当说明本人在其中 所起的作用。所写材料要实事求是,文字力求简明,重点突出。对伪造学 历、谎报成绩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被评审资格。

(三)所提交技术职务申报材料,一般应当列出主要研究项目名称、 鉴定时间、应用效果,承办疑难案件的情况,论著题目、发表时间等,并 提交能反映本人技术水平的有代表性的材料。

第六条 法医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的任务是:按照任职条 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审定,并提出任职意见。考核内容 包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等。

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成员一般为五至十一人,其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 上是具有较高技术职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法医技术人员,并设主任(组长 )一人,副主任(副组长)一至二人。评审组织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在 需要时临时组建。其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省、部级以及确实具备高级职务评审条件并经授权的单位,可组建高 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省、部级以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初级技术 职务评审组织;技术力量薄弱、不具备成立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请外单 位评审委员会代评,或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 也可由上级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评审组织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被评审人员的 任职资格,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数 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才算通过。

评审组织下设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法医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进行聘任或 任命,并颁发聘书或任命书。评审组织确定任职资格的人数,与聘任或任 命的职务数额相等为宜。

聘任制或任命制均有一定任期。高级职务任期一般为五年,中、初级 职务一般为三年,可续聘或连任。在受聘任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申 报高一级的职务。经评审确实符合条件,可另行聘任或任命。

公安局混一年经验 =》 鉴定机构

在公安局混三年 =》 海南政法技术学院当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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