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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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实施办法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皖新出发[2003]11号 2003年12月18日公布)

第一条 为实施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有效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发行单位,是指领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投递、储运及互联网上购销等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出版物国内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出版物批发单位、出版物省内连锁经营总部、出版物集中经营场所、出版单位发行部门、国有新华书店、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的年检登记工作;市县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出租、储运、投递单位和省内发展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的年检登记工作。

第四条 出版物经营单位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间为下一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五条 年检内容包括:

⑴检查一年来遵纪守法情况,有无处罚记录和违法违规问题。对存在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⑵对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项进行检查。

⑶检查一年来许可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 ⑷出版物发行单位内部机构、分支机构设置情况,专业人员聘用情况。

⑸总结检查一年来的出版物经营状况,包括经营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库存总定价等情况。

⑹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⑺需检验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在年检期间,应按年检内容要

求进行自查,写出年检报告。

第七条 年检登记程序:

⑴从1月1日开始,出版物发行单位向发证机关申领年检登记表。

⑵出版物发行单位于2月15日前将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即县市省局各一份)、年检报告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注册资本信用证明、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证明等相关年检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其中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书店和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报至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网站(www.cnempp.gov.cn),凭回执连同相关年检材料报到发证机关。

⑶发证机关受理并审查年检材料,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

⑷发证机关进行年检登记。对通过年检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年检印章。

⑸3月31日前,发证机关发还《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至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第八条 年审处理:

⑴出版物发行单位逾期一个月内不参加年检的,暂缓通过年检6个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超过一年不参加年检的,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⑵一年内三次受到行政处罚或有严重非法经营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立即停业。

⑶年检报告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暂缓通过年检6个月,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严重的,不予通过年检,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暂缓通过年检6个月,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情况严重的,不予通过年检,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⑸出版物发行单位未达到设立发行机构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6个月,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再暂缓通过年检6个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逾期还达不到条件的,或改发相应资格的经营许可证,或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年检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局依次向上一级新闻出版局递交年检总结报告、经营单位年检登记表及年检情况汇总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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