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资金周转,这些烟酒商店就以低于零售指导价甚至低于进价进行倾销,造成卷烟价格的 不正常波动,给卷烟品牌培育造成不利影响。 ③食杂店、便利店业态 a.经营现状
从数量上看,食杂店、便利店是卷烟零售户的主体部分。中低档卷烟的需求量大,农村 市场的食杂店、便利店更是以四、五类卷烟为主。卷烟零售在经营范围占有一定地位,但销 量很少,依赖性不强,利润期望值不高。目标顾客以周边居民为主,辐射范围很小,对商业 信誉有一定重视。 b.存在问题
从卷烟经营大户手中购买紧俏的低档卷烟,受到大户一定程度的控制,成为地下批发网 络的零售终端。销售非法渠道的低档卷烟或者假冒卷烟。由于部分农村消费者对卷烟价格的 敏感度较高,而对卷烟质量的要求却很低,农村的食杂店、便利店多有摆卖假冒商标卷烟和 非法渠道“小杂烟”的现象。部分还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第二章 市场管理 369
(3)分析新型零售业态的发展变化对专卖管理的影响,并采取的相应对策
①新型零售业态的发展变化对专卖管理的影响
a.对专卖辖区管理的方式提出了新课题。新型零售业态中的超市等零售业态具有统一组 织、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考核的企业管理模式,它们要求由总部统一集中进货,而烟 草专卖辖区管理要求各零售业态一店一证,辖区供货,而且不得跨辖区货源流动。这就与那 些新型的零售业态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矛盾,给专卖管理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
b.烟酒商店的扩张给专卖管理带来了新考验。烟酒商店等新型零售业态发展速度很快, 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中小零售业态,向他们提供假冒卷烟、走私烟或是低于烟草公司批 发价格的卷烟,是不规范经营根源。对卷烟市场价格的稳定存在潜在威胁,对这些专卖店的 规范与调控将成为专卖管理的新考验。
c.新型零售业态中的超市、烟酒商店等零售业态,由于让利促销、清理库存或是对非渠 道卷烟的处理过程中,会对烟草公司卷烟批发价格产生潜在的威胁,从而对卷烟的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甚至会控制市场价格,给专卖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d.对烟草行业的市场批发商主导地位有潜在威胁。新型零售业态中的超市、尤其是大型 连锁超市、连锁经营的便民店等零售业态网点众多、布局合理、在商品价格上有强大的低价 竞争能力、并且拥有自身的物流体系,专卖管理体制一旦放开,大型零售业态必然成为我们 与国际烟草供应商之间竞争的主要对象,因此,它们的发展变化会对烟草行业的市场批发商 的主导地位产生潜在威胁。
②进一步加强对新型零售业态专卖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a.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引导、规范不同的零售业态。与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结成战略伙 伴关系,提高其对烟草行业的依赖度。大型超市等规模较大的零售业态,它们往往具有经营 水平高、辐射范围广、守法意识强、信誉度可靠等特点,卷烟销量大而且相对稳定。鉴于这 些特点,我们对它们应积极鼓励、扶持,保证其货源稳定。同时在专卖管理过程中要采取适 当的执法方式,以确保其稳定的经营秩序。在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服务,实现“双赢”的局 面。
b.引导、规范、整合食杂店、便利店、娱乐服务类中小零售业态。食杂店、便利店等小 型零售业态是低档假冒卷烟、走私烟的主要销售渠道。一些宾馆饭店、酒吧、茶楼等娱乐服 务类业态也存在销售高档假冒卷烟、高档走私烟的现象。对于这些存在违法销售卷烟现象的 中小零售业态,我们要继续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对它们进行规范、整合,引导它们规范经营。
同时,我们也要了解这些零售业态的实际需求,在营销策略上制定合理的营销与服务政策, 尽可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在发证环节上,要合理利用专卖法赋予烟草部门的权限,严把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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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限制此类业态的数量以及连锁发展的趋势,使其不能形成较大的规模;在供货环节上, 要合理确定供货量,按其实际的零售数量限量供货;在价格环节上,要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 指导价,发现降价现象,要以减量供货或停止供货等手段加以限制;在检查环节上,要加强 市场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的,要采取警告、停业整顿等手段进行处罚。通过种种有效的 规范与调控,使他们走上合法经营的道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妥善处理无证户。要根据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无证户问题。
c.进一步规范内部经营行为。烟酒商店之所以成为假、私、非卷烟销售的温床和我们内 部经营的不规范有着一定的联系。在货源分配、供应上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坚决杜绝依靠卖 大户完成销售任务的旧观念,尽可能的合理分配货源,以满足中小零售业态对各类卷烟的需 求。
d.加强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新型零售业态的发展变化要求专卖管理要在合理布局的前提 下,根据有利于稳定、有利于经营、有利于市场管理的条件加强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要坚持 零售许可证的辖区发放与管理,禁止跨越辖区进行卷烟经营;要实行“一店一证”,连锁超 市或其它连锁店要分辖区办理零售许可证,不得“多店一证”;对烟酒商店的零售许可证办 理工作要严格审查,对其数量与分布进行限制;符合发证要求的零售户,要及时依申请发给 零售许可证;对那些不具备办证资格的无证户要向他们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说服他们不要 违法经营;对那些拒不听劝,违法经营的无证户要坚决予以取缔。
e.加强研究,及时掌握各业态的变化。随着新型零售业态的不断发展变化,卷烟零售行 业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卷烟零售市场,这种变化对烟草公司的营销策略和市场管理 不断带来影响。因此要对各种零售业态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种零售 业态的变化,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对市场状况作出客观分析,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卖管理运 作模式,牢牢掌握烟草市场的主动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
(一)进出口环节基本知识
进出口环节包括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进口指将国外商品通过买卖活动转移到国内。出 口指将国内商品通过买卖活动转移到国外。我国商品的进出口环节是通过进出口贸易完成 的。
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业务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交易前的准备、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阶 段以及履行合同阶段。交易磋商前的准备阶段是交易磋商能否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履行合 同的基础,而交易磋商是能否达成协议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键阶段;履行合同
第二章 市场管理 371
则是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1.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包括行情调研、商品市场调研、客户调研、广告宣传 和商标注册等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制订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2.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阶段。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阶段,从事交易的各方需与对方就合 同主要内容进行磋商。磋商可通过当面谈判、交换函电或电子数据交换进行,一般要经过询 盘、发盘、还盘、接受等环节。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 装运、支付方式、商品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和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履行合同阶段。①出口业务的程序包括催证、审证、备货、托运、报关、发运、制单
结算等环节。②进口业务的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或订舱(CIF 或CFR)催装、保险、 审单、付款、买汇赎单、货到后报关(缴纳关税)、商检、提货或拨交、验收、索赔等环节。 (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要求
国家对商品的进出口实行有效监管,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除了要接受国家进出口管理机 构的有效监管外,还要接受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依据《烟草专卖法》的 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 济技术合作。
1.对烟草专卖品进口环节的监管要求
(1)要求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凭证依法经营。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 我国未放开卷烟经销权,即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卷烟销售企 业,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商务部公告,中国烟草国际 有限公司统一组织烟草类货物进出口贸易。烟草行业企业只能购进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 组织进口的烟草类货物;只能通过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出口烟草类货物。烟草行业企业购 进进口烟草类货物的余缺调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安排。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在 组织烟草类货物进口贸易时,须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 公司凭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证明,统一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其中:烟草加工及 制作机器、烟草加工及制作零件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办理。
为便于烟草类货物进口贸易统计和业务需要,烟草类货物进口贸易须使用《烟草国营贸 易货物进口专用合同》,并加盖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合同审核章。
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负责对烟草类货物进出口统计,每月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烟草 类货物进出口贸易品种、规格、数量、成交价等报表;定期将从事进口业务企业的进货计划、 销售计划、库存计划,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每半年向商务部报送烟 草类货物进出口贸易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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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进口烟草制品有销售标识。凡正常进口的卷烟、雪茄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 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 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 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此外,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国外 品牌卷烟,包装体上须使用规范中文的包装标识;箱包装体上须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 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须以规范中文标注生产国(或地区);有外文品质说明的,须有 对应的规范中文译文。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要求按规定存放、销售进口的免税烟草制品。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 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处烟草制品 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对烟草专卖品出口环节的监管要求
我国烟草专卖品的出口除了要遵循国家关于商品出口的相关规定外,还要符合烟草专卖 管理的相关规定。
(1)对卷烟出口环节的监管要求。
出口卷烟指列入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在国内生产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关手 续,销售到关外的卷烟。卷烟出口采取一般贸易、政府间的易货贸易和来牌、来料、进料加 工贸易等方式进行。出口卷烟必须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领导下,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 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经营。
①对出口资格的要求:经营卷烟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烟草专卖 品进出口经营权,并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 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统称 “烟草进出口企业”)。
②对出口卷烟计划要求:出口卷烟计划分为卷烟出口计划和出口卷烟生产计划,并分为 年度和半年度上报、下达。卷烟出口年度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各烟草进出口企 业经与生产企业协商,于每年10 月上旬编制下一年度卷烟出口年度计划草案,经各烟草进 出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查后,报送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和国家烟草专 卖局发展计划司。各烟草进出口企业所报计划必须列明出口卷烟的牌号、数量、生产厂家、
第二章 市场管理 373
出口国别和出口时间。卷烟出口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后联合下 达,并作为对外签订出口合同的依据。未设烟草进出口企业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所属 卷烟生产企业卷烟出口年度和半年度计划,经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查后,委托 有关烟草进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列入该烟草进出口企业的年度和半年度出口计划,并报送中 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核。
③对包装标识的要求:除国家烟草专卖局特殊批准外,列入出口卷烟生产计划所生产的 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与外箱明显位置上印有“专供出口”的中文字样和目标市场所 要求的警句。 列入出口计划的卷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生产国 外来牌加工的出口卷烟,必须具有外方卷烟商标注册文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书正本,并经国家 烟草专卖局批准,出口卷烟商标不得模仿国内外已注册的卷烟商标。
(2)对闲置烟草专用机械出口的监管要求
闲置烟机是处于闲置状态并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编烟草专用机械。闲置 烟机出口除了要遵循国家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外,还要符合以下要求:①严格控制向境外已 有国内烟草行业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口闲置烟机设备。②闲置烟机必须出口到境外指定的卷 烟生产企业,不得中途转移,禁止倒流回国内。③对拟出口的闲置烟机设备,事先必须由具 有国家认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设备的价值。评估结果应取得财政部的确认。 出口闲置烟机的价格不得低于财政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④出口闲置烟机由中国烟草国际 有限公司统一对外报价、谈判、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出口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 行对外经营闲置烟机业务。⑤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同时出口闲置烟机和新烟机时,应当优先出 口新烟机。⑥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同时上报出口闲置烟机和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待国家烟草专 卖局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应当优先审批境外投资项目。⑦出售闲置烟机的卷烟生产企业应 当向所在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出口闲置烟机设备清单; 境外购买商或中间商的资信证明;购买闲置烟机中间商及使用单位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及 经营情况;境外烟机使用单位委托中间商购买闲置烟机的委托书(或合同、协议)等有关材 料。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⑧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上报的材料对本 省卷烟生产企业出口闲置烟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烟草专卖 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意见和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