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6.刑事诉讼委托律师有何作用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这种法律地位,决定了律师参与刑事 诉讼,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 权益,以及加强民主、健全法制都具有特殊的作用。具体而言,刑事诉讼委 托律师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 刑事辩护人,其基本职责就是专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 法》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对辩护人的资格作了较大范围的规 定。虽然不同的辩护人各有其不同的辩护特点,且一般都能为维护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律师进行辩护显然比其他辩护人更能充分地实 现被告人的辩护权。这不仅是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实践 经验,而且因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都明显地优越于其 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有权进行独立的调查访 问,有权与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其他辩护人则不然,不仅无权阅卷、 调查,而且会见被告人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因此,被告人只有通过律师的帮 助,才能抵御不正确的控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更有利维护法 律的正确实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与公民个人的合法 权益并不矛盾,因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具 有一致性。律师参加诉讼,能够在客观上增强司法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促使 他们更严格地依法办案,从而保亚法律的正确执行。律师通过刑事诉讼活动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主要通过举证、质证,阐明事实,指出不当控诉,帮 助审判人员客观全面地审理案件,正确地适用法律,保证《刑事诉讼法》任 务的实现。(3)有利对被告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律师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 角度出发进行诉讼的,且大多数又是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委托的,被告人希望 得到律师的帮助和指导,因而一般都比较相信律师的话,容易接受律师的意 见。在人民法院开庭以前,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告诉其依法享有的各项诉 讼权利,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动以情理,晓以利害,帮助被告人消除侥幸 心理或思想顾虑,使其在法庭上如实陈述。对有罪者,教育他们认真悔过, 主动坦白,检举揭发其他犯罪,争取得到宽大处理。对于无罪者,教育其按 法律程序,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7.被告人如何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也是我国《刑事 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 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进行反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 除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辩护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它相对于控诉 而言,并同控诉相对立。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也即只有被告人被控诉以后,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被告人在被指控犯罪时,就产生了辩护权, 在侦查、检察、审判等阶段,被告人都可自行行使辩护权。被告人在人民法 院决定开庭审判阶段,还可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应当由被告人本人 委托或其家属委托后,征得被告人同意,才能出庭辩护。被告人如果没有委 托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应当或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属于应当指定的情况有:①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有其他生理缺陷,不能辨别 事理的案件。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况有:①公诉
人出庭的案件。②被告人是外国国籍公民的案件。③两个以上被告人有利害 矛盾的同一案件,其中一人已委托辩护人,而其他被告人并未委托辩护人的 案件等。
辩护权是国家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必须依法加以 保护。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应当主动告知被告人一切与行使辩护 权有关的诉讼权利。如果被
告人不知道自己有什么诉讼权利,就无法通过行 使这些权利为自己辩护。应当允许被告人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行使辩护 权。被告人既可以在司法人员对他进行讯问时进行反驳、申辩,也可以在法 庭审理的最后陈述时进行辩护,还可以在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司法人员 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要认真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对辩护意见置之不理,或者 采取“你辩你的,我判我的”错误态度。总之,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更有利于全面地查明案情,正确地适用法律,保证《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完 成。
28.刑事辩护律师是否对被告人的一切权益都进行辩护
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 于特殊地位以及本身条件的局限性,其需要辩护人(特别是需要辩护律师) 帮助行使辩护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帮助辩护的辩护律师并不单纯 是被告人辩护权的代行者。其本身具备辩护权主体的资格。如果认为被告人 是辩护权的唯一主体,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只是被告人的代言人,而不能成为 辩护权的主体之一,那么,辩护律师就不可能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履行职 责,其辩护内容也必然会受被告人意见的约束。
当然,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定以后,就应该承担起依法为被告人进
行辩护的职责。首先,辩护律师必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论被告人的 罪行多么严重,情节多么恶劣,民愤多大,只要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 人就有责任尽力去维护。放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辩护律师的失职。 无论是被告人在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还是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遭到侵犯 时,辩护人都应当坚决予以维护。应该看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 法律的准确实施是一致的。不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谈不上保障法律的 准确实施。其次,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 的帮助,例如解答被告人提出的与该案件有关的各种法律问题; 代写有关诉讼文书等。然而,辩护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去维护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时,不能脱离案件的事实, 违背法律规定。更不允许捏造事实,歪曲法律,而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辩护意见。
在律师取得辩护权,并在该辩护权依法存续期间,律师有权独立地进行 辩护活动。其调查访问、组织辩护材料和意见,以及采取何种辩护方式,均 不受波告人意志的约束。辩护律师不是被告人的简单的代言人。他在诉讼中 并不处于从属被告人地位。律师进行辩护时,应尊重被告人的意见,考虑被 告人的要求。但这只能是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对 被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意见及不合理的要求,律师应予拒绝。辩护律师只 能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而决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被告人,帮助其逃 脱罪责。律师进行辩护,也不受被告人供述的约束。在忠于事实与法律的前 提下,律师对于被告人拒不承认的罪行,如果控诉是正确的,可以不提出辩
护意见。反之,对于被告人已经承认而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控诉事实,律师 依然有权进行辩护。此外,在符合法律规定时情形下,律师还有权拒绝为被 告人辩护。
四、刑事官司中的法庭审理
29.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通过许多环节进行的,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法庭审 理的程序。所谓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开庭的形式,在公诉人、当事 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对核实证据,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听取 控诉与辩护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的意见,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如何处罚,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诉讼活动。法庭审理由 审判长主持和指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垮人在法庭上的一切活动 都必须得到审判长许可,审判长还负责指挥司法警察和其他值庭人员维护法 庭秩序,如果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违反沫庭秩序,审判长应当制止;情节 严重的,可以寅令退出砖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由开庭、法庭 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组成。 正式开庭前,公开审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在开庭前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庭 纪律。之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座,再请审判长和审判员(陪审员)依次 入座。开庭阶段的内容一般包括:(1)传唤当事人到庭并问明胜名等有关问 题。(2)宣布案由。(3)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等名单,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4)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及 有关权利。(5)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法庭 检查的内容和顺序是:(1)宣读起诉书。(2)审问被告人,其中包括审判 人员的审问,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后的讯问,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以及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后的发问。(3)核实证据。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 主持下,由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有 关法律的规定,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罪责的轻重, 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的诉讼活动。其顺序是先由公诉人发 言,然后由被害人发言,再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 以反复互相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判和判 决前,被告人作最后发言。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用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 项重要诉讼权利。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就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进行讨论, 并对案件如何处理作出决定的诉讼活动。合议庭评议活动应当秘密进行,并 作评议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签名。合议庭评议结束作出 判决后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宣告判决,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当 庭宣判的案件,要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以及提起公诉的人民
检察院,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权利。 30.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 利。而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其在法庭审理中理应享有相 应的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所谓当事人,是指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右诉讼中,司法机关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题而展开 的。我国法律对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的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申请传唤新证人 和调取新的证据;有权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或勘验:有权参加法庭调查, 经审判长许可向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其他被告人发问;有权参加法庭辩 论,对指控提出反驳;有权对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笔录、勘验笔录等作为证 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对案件的物证进行辩认,有权作最后陈述;有权委 托辩护人帮助他进行辩护;对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有权上诉等等。 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人的地位,是诉讼的主体之一,执行控诉 职能。自诉人享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参加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诉讼活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有权申 请法院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如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有权提起上诉等。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一方当事人,也是诉讼主体之一其享有的诉讼权 利主要包括:
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申请调取新证据、通知新证人到 庭、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提起或撤回附带 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有权申请 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等等。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一方当事人,仍也是诉讼主体之一。其享有的 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仅申 请调取新证据、通知新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 庭辩论;有权提起反诉;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等。
31.当事人如何行使回避权
在刑事诉讼中,允许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检察和侦查等人员, 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所谓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或 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 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制 度的实行,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办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或眷偏袒一方,压制另一方,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回避可以消除当事 人的思想疑虑,保障当事人能够正常地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 法》规定,符合下列回避条件之一的审判、检察、侦查等人员应当回避:(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 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 事人的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这就是说,参加原合议庭的成员,也应当回避,以防止先 入为主,为成见所缚。适用回避的范围,主要包括:(1)审判人员(包括审 判长、陪审员、审委会成员);(2)检察人员(包括批捕、审查决定起诉、 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及检察长);(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 人员;(6)鉴定人。根据提出回避要求的主体不同,回避的种类有自行回避 和申请回避二种。回避的处理程序具体包括:(1)提出。其中又分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和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提出。(2)决 定。审判、检察、侦查等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 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 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司法实践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 鉴定人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 法律还特别规定,不管是本人主动提出,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的, 在未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以免影响侦查任务的完 成。(3)复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如不服时, 可申请复议一次。这一规定的目的,既可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 又可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拖延案件的及时处理。(4)效力。在 回避请求或复议请求提出后,尚未依法作出决定前,除侦查活动外,诉讼程 序应暂停进行。
32.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哪些特殊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把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称之为未成年被告人。由于 未成年被告人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他们年龄小,缺乏社会经验,法 制观念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叉较差,且犯罪往往是出于好奇、模仿和顽皮等 心理。所以,在审判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执行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式,并特别要注意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以下一些特殊权利:(1) 审理不公开。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少年被告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十 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 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