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价成本发〔2010〕8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成本监审工作,提高成本监审质量,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成本监审处)。
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
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政府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
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五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凡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相关因素对价格运动波幅影响较大的,应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中披露和说明。
第六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及主要固定资产实地盘点。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取得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核定取得成本。
第九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十二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