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开工 【条文】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的要求,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解读】
开工是施工合同履行的起点,因此这个界面非常重要,在这个时期出现的各种,经常成为施工合同履行的重大障碍。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图纸审查及深化等工作外,还应备好开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做好劳动力安排,另外还应负责完成由其修建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等。在完成前述工作后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时间节点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审表,并由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且发出开工通知的前提是发包人已经取得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开工所需的全部行政审批或许可,否则在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的前提下,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拒绝。
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是计算工期的起始点。 其中重要的规定是,新版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迟迟不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承包人获得了调价申请权,即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情况下,2013版施工合同在此赋予了承包人可以提出调整价格的权利,其中价格调整的内容包含因迟延开工导致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的,则承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利润的损失。 九、关于暂停施工 【条文】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解读】
暂停施工又称中止施工,引起暂停施工的原因比较复杂,可以分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以及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其中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通常包括发包人违法、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提出变更等情形。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一般主要是指因承包人违法与违约的情形,按照合同法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承包人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积极采取复工措施。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承包人擅自停工,且收到监理人通知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可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停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损失、赶工的费用增加、冬季措施费的增加、继续施工的涨价损失等方面。 【条文】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解读】
通常情况下,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前,应获得发包人的批准,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基于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如不立即暂停施工将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时,监理人应先行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在此情形下,监理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同意。
暂停施工的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但在出现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等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暂停施工,且无充足的时间通知监理人的,2013版施工合同赋予了承包人可以先行暂停施工的权利,然后再行通知监理人。 【条文】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解读】
暂停施工会导致工程无法及时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工程成本明显增加,暂停施工过长的,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约定复工条款以督促合同当事人尽快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推动工程建设。本条根据停工时间的长短及停工原因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暂停施工后,合同当事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具备复工条件的,监理人应发出复工通知。工程复工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共同确定停工期间的损失和复工条件。
然而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如该长期停工事件因发包人引起,无论是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承包人停工,还是发包人自主决定停工,承包人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准许复工。
暂停施工超过84天的,如该长期暂停施工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按16.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处理,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担损失。 故如长期停工是由不可抗力或承包人以外因素引起的,且该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据此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合同当事人对价格调整协商不成的,承包人还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条文】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解读】
暂停施工后,施工合同并未解除,合同当事人仍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仍然为项目总承包方,因此承包人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5条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的照管,避免因暂停施工影响工程安全或受到破坏,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照管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暂停施工期间,合同当事人均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防止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十、关于变更
【条文】10.1变更的范围;10.2变更权;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10.3.3 变更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10.4.2 变更估价程序;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解读】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关于工程变更的定义,变更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关于变更的范围。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变更范围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明确指出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该种安排主要考虑施工合同履行
过程中的特殊情形,给合同当事人预留另行约定的空间。
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通常情况下合同产生变更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合同内工作的增减,合同外追加额外工作,取消合同中工作,改变合同工作的履行和检验标准,改变合同标的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工程基础特征,改变工程的实施时间或其他进度安排等。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应当排除发包人自行实施或由其他第三人实施的情形,否则就不是简单的变更行为,而属于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将原本在承包人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事项取消,交由他人实施,该行为一方面违反合同约定,二则违反诚实信用,三则有可能涉及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的问题。
对于涉及到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管的变更事项,如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当涉及到工程的规模变化、主体结构变化、重大工期变化、功能调整等方面的内容时,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前往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一、关于暂估价项目 【条文】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