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干部经济犯罪的基本问题

2026/4/23 3:43:57

浅谈村干部经济犯罪的基本问题

宋杰

摘 要:近年来,在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持续关注及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下,越来越多的惠农资金开始流向农村。令人遗憾的是,在惠农政策落实过程中,某些村干部作为国家政策落实的协助者,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集体财产、假公济私。随着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多和涉嫌经济问题的突出,造成了干群关系日益紧张,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律和惠农政策在农村的落实,更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性越级上访。如何处理答复群众反映村干部经济犯罪信访已成为基层党委政府亟需解决的棘手问题。 关键词:惠农政策;处理答复;经济犯罪;信访 一、 经济犯罪的概念

经济犯罪(Economic Crimes)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希尔1872年在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和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首次提出了“经济犯罪”一词。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经济犯罪”一词并没有确切的定义。目前,“经济领域说”、“经济关系说”、“主观图利目的说”、“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是四大主流观点。“经济领域说”认为所谓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经济关系说”则认为侵犯社会主

作者简介:宋杰(1990.05—),男,山东阳信人,经济犯罪侦查学专业,法学、管理学双学士,中共乐陵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科员。

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主观图利目的说”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图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认为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二、 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在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政府的巨大投入下,村集体经济日益壮大,农村面貌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但在财务管理不健全、村务缺乏透明、“一言堂”特权思想等诸多因素影响下,村级财务收支和管理暴露出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滋生腐败、关乎民生,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 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1、 职务侵占。

村干部在管理或直接经手资金、财务过程中,利用自己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采用资金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白条开支、巧立名目违规发放补贴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央“打虎拍蝇”反腐力度的加大,村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信访举报件涉及村干部职务侵占问题。如2015年11月我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查处某党支部书记陈某职务侵占案,经查,陈某在担任

村支部书记期间,村级账目管理混乱、严重缺失,经查证,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村绿化项目虚列开支,侵占集体资金达17000元。 陈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纪委给予陈某开除党籍处分,并收缴其违法所得归还其村集体。

2、 贪污集体财产。

村干部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乡镇政府落实国家政策时,利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财物。村干部侵吞惠农资金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某些村干部在面临诱惑时把持不住,从而走上违法的道路。如2016年4月我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查处某管区书记韩某贪污粮食补贴款案,经查,韩某在担任某管区书记期间,抓住小麦直补款发放程序的漏洞,通过虚报地亩数,套取国家小麦直补款65250元,成为侵吞粮食补助款的“硕鼠”。韩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涉案数额巨大。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纪委给予韩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

3、 以权谋私、违规办事。

村干部作为政府和群众联系的纽带,在国家有关政策的上传下达中起到关键作用。基于这种便利,某些村干部以权谋私、暗箱操作、串通作假、虚报冒领、层层截留、吃拿卡要,致使国家政策在基层落实时严重变味。诸如低保办理和扶贫资金的发放问题,某些村支书将百姓的“救命钱”看成眼里的“唐僧肉”,将罪恶之手伸向这笔救济款,

克扣私分或优亲厚友、贪污挪用。如2016年6月,我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某村党支部书记宋某违规为亲朋好友办理低保的线索,经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各自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直系亲属办理了农村低保,其行为已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关规定,我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给予宋某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法违纪所得。 (二)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1、 主体特殊、定性困难。

村干部是村民自选的区别于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体制外的非在编的边缘化干部。基于此,在某些涉及经济职务犯罪主体认定上较为困难。如在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定性上,笔者认为关键点在于确定国家发放给个人的补助款的性质,确定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若是公共财物,应该定贪污罪。

2、 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

村干部虽小,却因直接关涉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更为全体村民所关注,一旦村干部涉嫌经济职务犯罪,直接影响着基层群众对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易引发群众上访,工作方法或方式稍有不慎,更易引发群体访或越级访。

3、 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较强。

近几年,村干部违法违纪的作案手段经历了从简单到多样的转变。由之前的单独隐蔽作案到现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方式也由简单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转为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甚至设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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