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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黔高民申字第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应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应龙。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应祥。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远东,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云飞,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平坝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贾万东,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马应珍、马应龙、马应祥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平坝县房产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再上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二审生效判决系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民再上字第4号民事判决。马应珍、马应龙、马应祥可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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