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供电局生产作业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YNPG555)

2025/5/4 20:01:47

划检修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送至局(县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基层,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进行相应的作业计划变更。

(4) 开展临时作业须考虑作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关注作业场所的危害分布及作业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提级管理:

——提出临时性作业的单位应组织开展危害辨识,评估作业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填写《临时性作业审批单》(附录F1),按流程完成审核后,经局(县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批准方可开展。若需报送检修申请的作业还需经调度部门审核;若因基建项目引起的临时作业还需经基建部门审核并经分管基建领导批准;若因客户工程或导致客户停电的临时作业还需经市场部审核并经分管市场领导批准;各县级供电公司涉及昆明供电局所属资产或调度管辖设备的生产作业,还需经昆明供电局相关部门、单位及分管领导批准。

——需新增停电的220kV及以上一次设备的临时性作业,需经局分管生产领导审批并报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和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批准后方可开展,若因基建(改扩建)工程需要220kV及以上一次设备临时停电,还需报公司基建部批准。

——设备抢修按如下要求进行提级管控:

a. 构成四级及以上事故/事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昆明供电局及县公司所属设备抢修作业为局级管控,昆明供电局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抢修业务指导书》要求组织开展紧急抢修工作,对紧急抢修过程昆明供电局有关部门需进行现场管控,紧急抢修转为紧急检修后,由昆明供电局生产设备管理部根据检修复杂程度、作业风险等级确定是否编制书面紧急检修方案。

b. 昆明供电局内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故障抢修一般为所队级管控,除按本业务指导书要求开展管控外,还应按《昆明供电局配网设备故障快速复电业务指导书》要求执行。

c. 未构成事故事件的县公司设备故障抢修为县公司级管控,县公司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抢修业务指导书》要求组织开展紧急抢修工作,对紧急抢修过程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管控,紧急抢修转为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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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检修后,由县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根据检修复杂程度、作业风险等级确定是否编制书面紧急检修方案。

——紧急、重大缺陷处理按如下要求进行提级管控:

a. 紧急、重大缺陷发生后须汇报至本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对缺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落实。110kV及以上重大、紧急缺陷还应向局生产设备管理部对口专责汇报,重点说明缺陷情况、目前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存在需协调的问题,生产设备部对口专责给出初步处理意见。

b. 造成电网风险的紧急、重大缺陷处理作业,至少为所队级管控,作业责任单位应根据电网、设备、作业风险分析及缺陷处理的难易程度选择适当的管控方式。

c. 造成三级及以上电网风险的紧急缺陷处理作业,12小时内仍未处理完毕的,由局分管部门进行提级管控,负责协调、督促,必要时到作业现场进行管控。

6.2.6.6. 班组级生产作业计划

(1) 各生产班组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并将完成情况在本班组周会及本单位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2) 各生产基层单位所辖班组应根据本单位月度生产作业计划,按照《云南电网公司工单管理业务指导书》要求编制本班组周生产作业工单并执行。

6.2.6.7. 运行人员开展的巡检类、维护类作业按照《云南电网公司生产运行管理办法》、《云南电网公司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维护工作导则(试行)》执行;缺陷处理作业按照《云南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执行;事故事件应急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规定》执行。

6.2.7. 作业准备管理 6.2.7.1. 作业项目管理

(1) 作业责任单位、设备运行单位负责对外单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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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业单位应具有开展作业所必须的工器具、试验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

(3) 作业单位应具有与作业现场相符的图纸、资料等。

(4) 作业责任单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协议为外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 基建、改扩建及客户接入工程验收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在作业前对验收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 涉及多工种、多基层的全站性的检修、试验、安装等作业开工前一周应组织召开协调会,220kV及以上变电站由局生产设备管理部主持,110kV及以下变电站由设备运行单位主持,各作业单位参加,对作业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各作业单位准备工作情况;作业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制定;以及作业文件准备情况等。

6.2.7.2. 进入生产场所许可管理

(1) 进入昆明供电局及各县级供电公司生产场所应取得设备运行单位许可。

(2) 外单位进入生产场所前应按照《云南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业务指导书》要求填写“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一个工程项目可以只办理一份“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并按工作任务来源由项目责任单位(基建部、客户服务中心等)盖章认可后提交设备运行单位,设备运行单位在审核该单位有效工作来源的证明后,在“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上签字并盖章。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一式两联,一联由外单位保存,一联由外单位交设备运行单位运行人员,作为外单位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介绍信(情况特殊时可使用传真或复印件)。

(3) 迁改、业扩等非昆明供电局及各县级供电公司发包的外单位进入局(县公司)生产场所作业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前告知建设单位,临近或进入昆明供电局及各县级供电公司生产区域作业,需向昆明供电局及各县级供电公司做出现场施工的书面安全承诺,督促建设单位提交《现场施工安全承诺书》(附录N),在办理“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时交设备运行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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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项目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开工许可报告程序,未办理开工许可报告的严禁开工。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好开工相关手续,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业务指导书》填写《生产项目开工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开工。

(5) 设备运行单位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进度服从安全”的原则,充分评估外单位进入生产场所作业带来的电网、设备、人身安全风险,参与施工方案审查、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许可、现场作业安全管控、技术监督等工作。

(6) 设备运行单位应在作业单位进入生产场所后,指定作业单位人员工作许可前的活动范围、车辆停放位置、材料及工器具摆放位置,作业单位应对个人防护用品、工器具、材料等物品进行定置、分类摆放,确保整齐有序。

6.2.7.3. 现场勘察管理

(1) 在生产区域进行作业,项目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应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表》(附录J),其中,局级管控作业由局分管部门组织、所队级、班组级管控作业由所队组织现场勘查。带电作业的现场勘查记录按照《昆明供电局带电作业管理业务指导书》要求执行。

(2) 下列作业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并由作业责任单位组织作业单位编制现场勘察计划。完成现场勘查后,将《现场勘察记录表》(附录J)随作业计划一并进行上报,未进行现场勘查的,不得列入局月度作业计划。

a. 外单位进入生产场所作业。

b. 局内生产基层自行实施的需编制施工方案的作业。 c. 全站性设备检修、试验、调试。 d. 设备首次检修、试验。

e. 《昆明供电局带电作业管理业务指导书》规定的带电作业。 (3) 现场勘查计划应纳入所队级作业计划进行管理,并报设备运行单位审查,由设备运行单位负责对现场勘查时间进行平衡。

(4) 现场勘察应查看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邻近线路、交叉跨越、多电源、自备电源、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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