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其处理的管辖权限为: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两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解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原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21、简述环境标准的概念及其种类。答:环境标注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一般来说,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5类2级组成。5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5类。2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另外我国还有国家环境总局标准。
22、试列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保护措施。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环境造砷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保护措施包括:在城市市区造神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3、简述我国渔业法规定的捕捞禁、限措施。答:(1)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在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2)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动物苗种。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怀卵的亲体,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24、简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的意义及《人类环境宣言》的主要内容。答:(1)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又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斯德哥尔摩会议促进了国际环境条约的制定,随后又有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制定出来。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进入较为活跃的时期,一些基本原则、规则逐渐确立,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2)《人类环境宣言》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宣布对7项原则的共同认识;○2公布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的原则。该宣言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宣言第一次概括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2这些原则和规则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和道义上所遵守的规范;○3为各国制定和发展本国国内环境法提供了可遵循和借鉴的原则和规则。
25、简述如何贯彻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答: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种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该原则的贯彻方法:(1)在法律中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26、简述自然资源规划的概念及其目的。答:(1)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区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做的总体安排。(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盾以及资源分配问题,以保证最佳的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自然资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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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机具有法定效力,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如果因情况的变化需要修改规划,必须经过原批准规划机构的批准。
27、试比较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使之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比较两者的立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超标。而这个标准就是国家或地方有权机关指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课程为环境噪声;对于超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并且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28、简述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中保护环境的主要措施。答:(1)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2)勘察、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29、举例说明环境管理机构的主要类型。答:(1)现有的部兼负环境保护职责是由一个或几个有关的部或局分别监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方面;这种体制在中央政府内没有环境保护的统管机构,而把环境保护工作割成若干部分由有关部门监管。在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这种形式以显露出不适应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2)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即在中央政府内设立一个由有关部的领导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和协调各部的活动。如联邦德国的“联邦内各委员会”,意大利设立的“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委员会”,智利的“全国环境污染委员会”等。(3)成立部以及专门机构,即把分散于各部的环境工作集中起来,由新建的相当于部一级的环境专门机构来统管。如英国、加拿大的环境部;丹麦的环境保护部;联邦德国的环境保护局等。(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即设立权限超过一般的部,或者由政府首脑兼任该机构的领导机构。例如美国的国家环保局,日本由国务大臣任长官的环境厅。(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即以上四类管理机构同时存在。如英国把公共建筑、交通、住房与地方行政3个部联合,成立了相当庞大的环境部,全面负责污染防治和协调各部的工作,中央其他有关部门仍负责本部门的污染防治工作;联邦德国除设有统管环境共工作的联邦环境局外,还设有协调各部门共工作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在中央有关各部如外交、财政、经济、农村食品、老公及社会服务、科技、国防等部也都设有部属的环境局,负责本部门环保工作;意大利设有环境部,只负责研究环境问题,另有13个部对其职务范围的环保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的是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
30、简述环境标准的制定权限。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在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方面,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1、简述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变更时的固体废物处置义务。答: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防污染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位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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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32、简述我国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主要措施。答:(1)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2)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条件。(3)建设项目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3、什么是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答: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1)保护人群健康;(2)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并无不同;在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法律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
34、什么是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我国在自然资源方面有那些许可制度?答: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有成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实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2)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集证等;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等。
35、简述我国关于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答: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固体废物在省级区域内转移的,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亦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制定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并据此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36、简述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措施。答:(1)制定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2)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3)环保部门在审批对国家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统计野生动物刑侦主管部门的意见。(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5)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与补偿。 37、简述如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答:(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全面规划就是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合理的工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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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注意:第一,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第二,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第三,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第四,严禁污染性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38、行政“罚款”同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和民事责任中的“赔偿金”有什么区别?答:(1)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种方式,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带有惩罚性,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2)罚金和罚款不一定同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等额,就是说可以高于损失额,而赔偿进食等额的,不能高于损失额。(3)处以罚金或罚款可以是犯罪或违法的“未遂”,即只实施了犯罪或违法,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民事赔偿则必须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4)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赔偿金泽要支付给受害人。(5)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或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才可列入生产成本。 39、简述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收费制度。答:(1)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这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2)对超标准排污费性质的认定,我们可以参考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即超标排污是违反“达标排污”规定而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40、简述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主要规定。答:(1)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惜、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该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进入的,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缓冲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话顶一顶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进入从事科研活动。(3)实验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经批准可以进入该区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41、如何理解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作为客体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的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引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光照、风力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2、简述我国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答:为了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用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主旨?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43、简述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条件。答:(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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