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2026/4/27 15:29:36

第一百一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公章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出所公章由所内勤人员保管;

(二)使用公章应当经所领导签字同意,内勤办理,原件留内勤处存档;

(三)出具介绍信、函件时应当做到字迹清楚、项目完整、用词准确,具体经办人应当签字备考;

(四)禁止私自在空白信笺上盖章,禁止先盖章后请示领导批准; (五)使用介绍信后,民警应当在七日内到内勤处核报;未使用的介绍信应当及时交回,并在介绍信存根上登记备查。

第四编 建设和装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将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整体建设规划,规范派出所警务保障。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设施和装备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急需先配、逐步到位、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设施和装备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管理使用制度,加强检查、维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应当每年对派出所装备更新、报废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制定补充计划,并及时通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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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和装备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独立的办公场所,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管理规范》和《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建造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悬挂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用房,设置符合要求的值班室、调解室、档案室、装备室、候问室,并根据需要设置民警集中办公室、备勤室等。有条件的派出所可以建立小会议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小洗衣房,设置讯(询)问室、群众接待室、枪弹库等。候问室、讯(询)问室的设置数量应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专用办公用房除枪弹库外,应当按照上述规范名称在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格式统一的标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值班室建设标准:

(一)应当设立在派出所门口显著位置,以便于接警、出警和监控出入派出所的人员;

(二)值班室内接待群众区应与民警工作区、夜间休息区适当隔离;

(三)安装专用有线报警电话,有条件的还应当安装无线对讲基地台;

(四)派出所监控系统监视器应当设在值班室内,并置于非值班人员不可见的位置;

(五)悬挂值班制度、接处警制度、辖区出处警示意图,设置带班领导、值班民警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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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来访登记等簿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档案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专房专用,具备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条件;

(二)面积能够满足档案柜整齐摆放和方便工作人员查询、整理档案需要;

(三)墙体坚固,安装铁制防盗门窗; (四)配备灭火器、温度计、湿度计等器材; (五)根据需要配备档案柜、装订机等必要设备; (六)有条件的派出所应当逐步实行档案计算机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候问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单间候问室面积一般不小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被留置人员每人平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二)满足男、女或同案人员分别留置的需要;

(三)门窗牢固,无易于掏挖的墙体,并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

(四)配备固定的床或椅及防寒被褥,有卫生间、自来水等卫生设施;

(五)室内应安装从地面至房顶直径不小于4厘米、间距不大于8厘米的纵向通体钢管作为安全防护栏;安全防护栏钢筋直径小于4厘米的,应加装横向钢筋,并在防护栏内侧安装带有透气孔的有机玻璃;

(六)室内不得有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可供悬挂或自伤的物体,所有电器线路应埋设在墙体内或在室外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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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电源开关置于室外;

(七)候问室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候问室管理规定、申诉、举报电话等;

(八)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九)设置候问室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地(市)级公安机关申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警备勤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与办公区相对隔离的区域,实行勤办分离;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5平方米;

(三)为每位民警统一配备床、被褥、衣柜、脸盆、口杯、毛巾等生活用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讯问室建设标准: (一)单独设置在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

(三)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及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四)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五)室内不得有铁器、锐器、电线等物品;

(六)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调解室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调解的范围、程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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