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保护现场,疏导人员;
(三)参加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它险情的救护工作;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第六十八条 对林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 巡 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等进行巡护和检查; (二)对可疑车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盘问,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排解纠纷;
(五)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七十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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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有林地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治安混乱地区作为巡逻重点。
第七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部位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
第七十五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二)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其同伙的袭击;
(三)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森林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第七十六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袋等物品时应先仔细观察,防止有活体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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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危险物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谨慎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避免损坏或者遗失物品。
第七十七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暂时收存车钥匙。车上有其他人员时,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三)检查车载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驾驶员拒检逃逸时,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六章 治安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野生动物经营网点等场所、单位以及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等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治安检查还应当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的检查、清查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场所、单位、重点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检查,认真处理;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它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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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凭法律手续,开具清单; (四)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 日常检查
第八十条 日常检查应当区分不同场所、单位的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动态(含年经营量等),有无违法经营情况;
(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包括餐饮业)是否合法经营; (三)山场林木采伐作业有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一条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
第三节 集中清查
第八十二条 对林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区域、部位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 (一)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 (二)公秘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
(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应当彻底调查。
第三编 内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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