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引 言
“效益”!本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人们给它的基本含义是以最少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效益①”—词逐步的同法律相结合,特别是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使人们开始关注和研究如何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经济效益。法律经济学的效益分析法给我们提供了崭新的视角,正如张文显教授指出:“经济分析法学家的效益分析方法,确实提供了理解法律的新框架。②”
侦查行为作为社会的特殊活动,有其明确的目的性和自觉性,与人类其它活动一样,也必须有“投入”或“消耗”,并按照特定的价值取向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正因如此,侦查效益已逐渐引起侦察机关和人员及法学家的高度重视。
一、侦查效益的提出及内涵 (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做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③。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二)侦查效益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经济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十分自信地对外宣称他为所有的法律问题找到了“财富最大化”这一客观的评价标准,并且发现了法律的第二种正义——效率。自此,经济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分析的方法在不同的领域得以大规模地繁殖开来,而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也都成为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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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侦查的成本效益分析[J].青海社会科学;2002,(04)
李巧芬.侦查行为的经济分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 《侦查原理论》,韩德明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8 月版,第1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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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侦查学作为法学的子学科,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学理念的冲击和影响。而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下,侦查工作借鉴、引入效益的理念,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侦查资源的有限性
侦查资源作为社会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由政府投入到侦查工作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的总和。由于受到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当前社会工作重心及经济总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国家在侦查工作上不可能无限量大的投入。那么,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侦查资源去实现侦查目的,就必然要求人们要从效益的角度来观察侦查工作。
2.侦查工作中的高成本、低效益性 具体表现在:
(1)侦查的时间成本高。在这里,侦查的时间成本主要是指侦查时机。对侦查时机拿捏不准、提前或延后,必定会影响整个侦破工作的进程,从而会增大侦查成本。
(2)侦查的错误成本高。由于执法不严、不公或滥用职权,侦查部门或人员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致使侦查措施不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从而引发赔偿,造成了侦查成本的增加。
(3)侦查的实施成本高。在侦查实践中,由于侦查主体素质、认识能力、操作水平的差别,以及组织管理模式不科学等负面因素的影响,使得侦查效率较低、不必要的侦查成本支出较大,从而造成了侦查成本的增加、侦查收益降低。对于侦查效益的评价,国家机关应侧重于揭露犯罪的覆盖程度、准确程度,而社会主体,则应侧重于法律正当程序的实现程度、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从任何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侦查效益和预期目标都相差甚远,侦查效益亟待提高。
(三)侦查效益及相关的概述 1.侦查效益的内涵
(1)侦查效益的评价主体之一——国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第 225 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第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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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可见,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这些都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国家通过这些机关,投入资源,进行侦查活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2)侦查效益的评价标准——侦查目的
目的性是人类按照预先设定的目的活动并使自己的活动自觉地服从这个目的的特性,目的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直接动因,是实践活动所要创造的未来事物在观念上预先建立的主观形象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89 条、第 90 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可见,我国侦查的具体任务主要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核实,拘留或逮捕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其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人,伸张社会正义,预防犯罪。侦查目的是侦查活动的核心,也是衡量侦查工作成败的标准。它反映着国家基于自身需要和对侦查活动的认识而设机关与自己行为的取向目标和对侦查结果的一种预见性观念,它是设计者关于侦查程序对社会及其成员的作用、意义的认识与批评的集中体现。侦查工作是否有效益,自然要以侦查目的的实现与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实现为评价标准。
(3)侦查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
我们在追求侦查目的的过程中,既要准确地获得案件线索和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迅速地侦破案件,以便使犯罪得到社会的惩罚;又要按照法定程序,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犯罪案件不能及时地被发现,犯罪行为人不能得到及时的追究,一方面犯罪的危害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另一方面可能会助长犯罪的嚣张气焰。这就要求我们要把效率和公正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追诉的目的。两者之间孰轻孰重,权衡与选择的原则是尽可能满足多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也就是常言所说的“两害相侵择其轻,两利相比选其重”。但无论选择什么,或者牺牲什么,只要能选准一个“度”,则既无损于公正(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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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辉:《论刑法理性》,《中国法学》2005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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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又无损于效率。这个“度”就是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换而言之,追求诉讼效益最大化是把握公正与效率两者关系的最佳平衡点。同时,公正和效率也是效益实现的应有之义。 2.侦查的效益和效率
从成本收益角度讲,侦查效率可以表示为刑事侦查所获得的侦查收益与该侦查行为所花费的成本之间的比率。用公式表示就是:侦查效率=侦查收益/侦查成本,它反映的是侦查投入的成本量与其带来的收益量之间的对比关系(技术性的投入产出关系)。尽管我们说侦查效率和侦查效益在节约侦查成本,增加侦查收益方面是一致的,并且侦查效率的大小会影响侦查效益的高低,侦查效率的提高也会引起侦查效益的提高,但实践中,侦查效益更侧重刑事侦查对社会主体及行为带来的利弊得失,常用来评价具体侦查行为的社会效果的优劣;而侦查效率则侧重于对侦查本身的投入产出进行衡量,并突出地表现为单位侦查成本所产生的收益量,更关注刑事侦查的技术改进。 3.侦查的效益与效用
“效用”一词被导入到刑事侦查领域,在理论研究过程中,突出地体现了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强调法律的效用至上。功利主义法学是把功利主义伦理原则运用到法学研究领域中而产生的法学理论,功利思想是他的核心,也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绝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并根据“避苦求乐”的功利原则主张更多地注重法律的社会作用。侦查效用反映侦查行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欲望或需要的能力。它与刑事侦查运作的实际效果中的侦查效益有很大不同,侦查效益属于物质范畴,而侦查效用属主观评价范畴。但在目前理论研究中,侦查效益和侦查效用经常被混同有的学者认为侦查效益中的“投入”是指国家在追查犯罪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而“产出”是指人们在侦查领域感到的满意程度,这里明显混淆了侦查效益和侦查效用的内含。所以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正确的区分。 4.侦查效益与法律效益
侦查效益和法律效益是针对法律活动过程中的对象而言的,侦查效益主要是针对刑事侦查本身,而法律效益是针对法律活动的诸环节,它不仅包括立法,还包括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因此,侦查效益是法律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效益与法律效益都注重法律活动中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侦查效益和法律效益的实取得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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