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 图文

2026/4/24 5:09:34

Issue: 2016-3-11 编 号 版 次 页 码 A/0 1/3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规范公司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资源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资源是公司用于工作目的的投资,只能用于工作目的,个人不得由于一般业务、看新闻、娱乐等私人原因使用公司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网络范围包括公司各办公地点的局域网、办公地点之间的广域连接和Internet、电子邮件、所有计算机办公平台等。 第三条.计算机以及计算机外设备(U盘、移动硬盘、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等以下简称信息设备。 第四条.公司落实计算机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计算机管理的各种工作,IT工程师对公司的所有计算机具有查看管理的权限。 二. 采购 第五条.按照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提出购置信息设备的申请,填写信息设备申请单后,经人力资源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统一由采购进行购买。 三. 计算机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有需要使用计算机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填写信息设备使用申请单后,经人力资源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申请使用。 第七条.计算机系统及所有程序必需由IT工程师统一安装,其它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违者记大过一次。 第八条.公司的计算机由IT工程师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违者记大过一次。 第九条.与工作相关的文件(或其他一切重要资料)必需保存在C盘以外的其他分区,未按规定而造成的文件丢失等原因,后果自负。 第十条.使用者应经常整理计算机文件,以保持计算机文件的整齐。 第十一条.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公司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文件、电影,及不健康的文件如:(黄色图片、视频图像,但不包括各类学习资料), 一经发现记大过一次,并无条件删除。 第十二条.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第一次发现罚款10元,再次发现罚款20元,以此类推。 Issue: 2016-3-11

编 号 版 次 页 码 A/0 2/3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备,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一经发现,以更换硬件价值的5倍罚款。 第十四条.使用者离开计算机时,应该及时锁定计算机以免他人操作计算机。更不能将计算机让他人操作使用,一经发现记警告一次处分。 第十五条.使用者不得设置计算机开机BOIS密码,如发现有设置者,IT工程师有在不通知使用者的情况下给予清除。 四. 网络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将私人计算机、笔记本、手机、mp3、数码相机等设备未经IT工程师的许可下接入公司计算机网络。违者大过一次处分。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公司信息设备,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对于有破坏的,以其价值的2倍赔偿。 第十八条.有上网需要的单位及个人,填写外网申请单后,经总经理批准后,由IT工程师给予开通。 第十九条.具有上网功能的工作人员,不能将计算机转借他人上网使用,其它工作人员也不能借用能上网的计算机上网,一经发现小过一次处分。 第二十条.有上网功能的工作人员,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杀毒软件和其他应用软件。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发起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网络视频、广播信息,更不能在多人对话的情况下发表、讨论、诽谤有损公司员工及公司利益的言论。一经发现给予发起人小过一次处分,参与讨论的每人记警告一次处分。 五. 计算机安全措施及计算机文件备份 第二十二条.未经许可严禁将私人的光盘、VCD(学习光盘除外)、软盘,移动存储设备等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违者记警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如需备份的请通知IT工程师做好备份工作,对于特别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若未要求备份而导致数据丢失,后果自负。 第二十四条.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的,未经许可严禁非相关人员私自复制、拷贝。一经发现大过一次处分。对于严重构成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给予开除处理。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使用者必需设置用户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用户密码泄露给 第三者,严防被窃,如发现他人利用其账号和密码,而违反公司规定 Issue: 2016-3-11

编 号 版 次 页 码 A/0 3/3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者,由其账号使用者负责 。用户更改密码后必须及时向IT工程师报备。 六. 计算机清洁及保养 第二十六条.不得在计算机旁边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 卫生。 第二十八.操作人员在下班之后,请关闭计算机。如发现未关闭计算机者警告一次 处分。离开座位之前必须锁定计算机。 第二十九条.遇停电时,必需在停电之前关闭计算机,以免损坏 UPS及计算机设备,对于未能及时关闭计算机而造成计算机设备损坏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遇到计算机问题的(包括经常性死机),请立即报IT工程师修理处理。对于未及时申报而造成损失的,由计算机使用者负责赔偿。 七. IT工程师职责 第三十一条.确保公司计算机网络及各种服务器正常运行,定期对公司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和故障检修、病毒防范等工作,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三十二条.IT工程师具有管理上网的权限,但不得私自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给员工开通上网功能。 第三十三条.IT工程师应及时地处理公司计算机网络出现的故障。 八.附则 本制度由IT工程师和行政人事部部负责共同监督。 本制度由IT工程师解释、补充,经理与总经理批准执行。 批 准 审 核 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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