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4/29 11:17:20

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现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

已经实行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地方,应根据国家和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对原来的政策、办法进行调整,与本地实施的新农保制度合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他地区可结合新农保的实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三)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1.省政府在原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试点县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承担起这两项试点工作的领导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两项试点。

2.各地级以上市和试点县区要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试点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

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3.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制定实施办法,分步分类推进工作。

1.各市以及各试点县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办法,报经省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地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注意突出重点,优先组织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参保,特别是要重点做好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的待遇发放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形成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镇居民深入宣传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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