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机关 1、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典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2、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结构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大系统。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仅限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四级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 (二)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针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A、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 出境、限期出境。
B、财产罚:罚款;没收
C、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D、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任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等
四、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基本理论 基本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对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我们可认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 1、公民
所谓自然人,就是指基于生理规律出生的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商事经营权。 3、法人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履行法定程序。 (三)民事权利 1、物权
物权是民法上重要的财产权,指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类型。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时,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有权将担保物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方式实现,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清偿的物利。 2、人身权
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自由权;二是人格尊严权。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三类。 3、知识产权
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
五、民事诉讼制度 (一)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权、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的法律制度。 (二)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
(三)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参加人分为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执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