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练习题答案

2026/1/17 5:30:27

受益人开立的书面凭证,保证在受益人提交了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的条件下,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支付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支付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19.国际保理:全称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又称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指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卖方)提供的,集资金融通、销售帐务管理、收取 应收帐款 和买方 信用担保 为一体的 综合性服务 。

20.出口信用保险:是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的一种保险。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地区)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六、简答题

1.汇票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贴现、拒付和追索等。 2.支票与汇票、本票虽均具有票据的一般特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汇票和支票均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

(2)份数。汇票能够开成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它只能开一份);而本票和支票只能一式一份,不能多开。

(3)票据的性质。汇票与支票均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属委托支付证券;而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故属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

(4)到期日。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形式。另外汇票在国际贸易中,还有运输单据出单后定期付款的方式。

(5)承兑。远期汇票需要付款人履行承兑手续;本票由于出票人出票时就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因此无需提示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还是需要出票人见票后才能确定本票到期日,因此有提示见票(即签见)的必要;而支票均为即期,也没有承兑的必要。

(6)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付款人是否承兑和/或付款,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但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该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一经出票,出票人就应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存款时才负有付款义务。

3.票汇与电汇、信汇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而由收款人持银行即期汇票取款,或委托其往来银行凭票取款;电汇和信汇的汇入行收到汇出行的委托通知时必须通知收款人来取款。二是票汇方式下,汇票在交给付款银行前,可能经过许多人的转让,所以银行占压汇款资金的平均时间较电汇和信汇要长些,从而可以为银行提供更

多利润。三是票汇由于存在汇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再加上如付款行不在收款人所在国则更麻烦,所以实际业务中使用不是很多;而信汇方式由于资金在途时间较长,操作手续多,目前也极少使用;电汇因其安全和快捷的特性,成为国际贸易中采用最多的汇付方式。

4.(1)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时,进口人承兑后就可以从代收行取得单据,待汇票到期后再付款;付款交单是指委托人的交单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在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2)不同之处在于进口人交单的条件不同。承兑交单是以承兑为条件,而付款交单则是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

5.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资金是由债务方转移给债权方,但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既可能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也可能相反。由此可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结算方式。

所谓顺汇(To remit)是指债务方主动把款项支付给债权方,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而逆汇(To draw)是指由债权人委托第三者(一般是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其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三种基本结算方式中属于顺汇方式的为汇付,而托收和信用证则是采取的逆汇方式。

6.即期汇票采用付款提示。远期汇票采用承兑提示,等票到期后再作付款提示。 7.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其中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包括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8.信用证支付方式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2)开证行(3)受益人(4)通知行(5)议付行(6)付款行(7)有可能的其他当事人:保兑行;偿付行;第二受益人;第二通知行。

9.各银行的信用证格式可能不一样,但内容大致相同,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2)对汇票的要求;(3)对运输的说明;(4)货物描述;(5)对单据的要求;(6)其他条款,包括开证行对通知行的指示;开证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的指示;特别条款,如限制议付、限制船籍或船龄、限制航线或港口等;.开证行付款保证;惯例适用条款;开证行签字或电开证的密押。

10.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11.银行保函的基本当事人为申请人、担保人和受益人。此外,银行保函在使用中还可能涉及通知行、保兑行、反担保人和转开行。

12.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一)政治风险(亦称国家风险或非商业风险) (1)买方所在国家(地区)实行汇兑限制;

(2)买方所在国家(地区)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有关进口许可证; (3)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颁布延迟对外付款; (4)买方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动乱等; (5)其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政治风险。 (二)商业风险(亦称买家风险) (1)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丧失偿付能力;

(2)买方拖欠货款超过一定时间(通常规定四个月或六个月); (3)买方在发货前无理中止合同或在发货后不按合同规定赎单提货等等。

七、论述题

1.既然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对出口人都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货物已先期运出,一旦遭到拒付,就会使出口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但对于进口人来说,托收方式却极为有利,它实质上是出口人给予进口人的资金融通,可加速其资金周转、减少费用。因此,托收方式是一种有效的非价格竞争手段,有利于调动进口人的积极性,提高出口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人为了充分调动对方的积极性往往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货款结算,但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和商业惯例。如进口国海关在进口手续、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口国的有关贸易法令、外汇管制条例等;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的习惯做法,影响收汇的安全,如有的国家银行收到托收银行寄来的载明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指示书时,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随即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即把远期D/P改作D/A处理,增加了出口人的收汇风险。

(2)加强对进口人的资信调查,应根据进口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托收金额的大小。出口人采用托收业务,是出于对进口人的信任,应对进行过交易的主要客商建立信用档案,以期据以评估客户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和履约能力。对于新的客户,出口人应事先通过各种手段搜集客户信息,包括以往经营记录,财务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估信息。了解客户的状况,进口人是否已领到该批货物的进口许可证,或者是否已申请到外汇等。对资信不好的客户最好不使用托收方式,可选择信用证。

(3)谨慎选择代收行。托收行应选择在付款地的联行或关系密切、资产雄厚、信誉良好的账户行作为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防止其擅自放单或操作不规范造成出口人损失。出口人应事先在当地找好代理人,以便在出口货物遭到拒付时,由自己的国外机构或代理人代办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手续,降低货物损失。“需要时代理人”可以是与出口人关系较好的客户,也可以是代收行。代理人的名称和权限须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列明。

(4)对于托收方式的合同,应争取CIF或CIP等自办保险的贸易条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遭遇风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另外,即使进口人已投保,但保险单的受益人为进口人,出口人仍处于被动局面。即使不得己的情况下按FOB或CFR价格成交时,也可加保“卖方利益险”。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5)对出口单据加以控制,以期更好地控制货物。出口人借助单据来控制出口货物,主要是通过可流通的海运提单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证书,拥有提单则表明持有人掌握着货物的所有权。提单一般应做指示抬头并加背书,不应做进口人抬头,以便于出口人在进口人拒绝付款或拒收货物时能及时控制并处理货物。但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等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因此在托收中不易采用。

(6)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减少出口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国外市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出口贸易收汇风险保障业务。如以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为收汇方式的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风险”,投保该险后,如果进口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不按期支付货款、违约拒收货物,或因进口国实行进口限制或禁止进口、外汇交易管制、发生战争和政治动乱等而给出口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80%- 90%,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

(7)在采用托收时可要求进口人提供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降低风险。如果进口人不愿付款赎单或收到单据后逾期付款,出口人有权凭保函要求担保行付款。

(8)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以单据不符而借口挑剔。 (9)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 及时催收清理, 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 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2.(一)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的相同点

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并无本质区别。《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声明备用信用证在技术上也可属该规则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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