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二垃圾填埋场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一章 总论
1.1 任务的由来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多。据统计,目前全国垃圾堆存侵占土地面积高达5亿m2。随着化学产品的广泛使用,垃圾中生物不可降解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越来越多,如塑料、各类瓶罐、建筑装修后废弃的油漆、颜料、粘合剂和家用清洁或杀虫类化学药品等。这些东西堆放在地上或填埋,会完好的保存数十年甚至上百年,而不被降解。长期占用土地,污染土壤,并严重污染空气和水体。
徐州,古称彭城,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淮海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地处南北方过渡地带,为北国锁钥,南国门户,文化悠久,是著名的帝王之乡,有“九朝帝王徐州籍”之说。现为全国重要的交通和铁路枢纽,能源基地和工业基地,有“中国工程机械之都”和“亚洲硅都”的美誉。《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中对徐州市的城市定位和发展引导是:建设以工程机械为主的装备制造业基地、能源工业基地、现代农业基地和商贸物流中心、旅游中心,成为淮海经济区的中心城市。
近几年,随着徐州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垃圾年产生量呈梯状迅猛增长。为此,徐州市于2003年在萧县建立雁群垃圾填埋场。根据设计,徐州市雁群垃圾填埋场总占地面积56.67 hm2, 其中垃圾填埋量1 500 t/d, 设计使用年限12 年, 填埋库容量630 万m3。工程分3 个填埋分区建设: Ⅰ区库容量160 万m3, 服务年限3 年; Ⅱ区库容量260 万m3, 服务年限5 年;Ⅲ区库容量210 万m3, 服务年限4 年。使用年限至2015 年底,迄至2010 年底剩余填埋库容约260 万m3。为有效避免到2015年以后城市生活垃圾面临无出路的被动局面,进一步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徐州市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成果,徐州市拟建设第二垃圾填埋场。徐州市第二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将继续保持徐州市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国内领先地位和较高水平,持续保证徐州市全面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进一步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继续提升徐州市环境质量,提高投资环境及对外形象,促进徐州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评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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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是针对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公证性,通过对现场实地踏勘和场区及周围地区社会、气象、地面水、地下水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并收集了徐州市雁群垃圾填埋场及国内外其它填埋场有关资料,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污染源分析基础上,进行了项目特征和潜在环境影响因子识别。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贯彻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针对本项目特点,本次评价的主要目的为:
(1)在对本项目工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垃圾处理工艺和环保设施资料,分析论证本项目“三废”排放特征及从环保角度确认工艺过程与环保设施的环境保证性、可靠性和先进性。为环境影响预测提供基础数据,并为环保对策和今后的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作用。
(2)通过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了解和掌握该地区的环境污染特征,查清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为预测评价本项目的环境效益与环境不利影响提供依据。
(3)预测本顸目在建设期和运行期各阶段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 (4)通过技术经济的比较分析,提出合理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治理措施。 (5)通过对环境、经济的损益分析,论证本工程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性。
(6)从城市发展规划、环境功能规划、环境容量及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等方面,论证本项目选址的合理性,为项目实现优化选址、合理布局、最佳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1.3 编制依据
1.3.1 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 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 月15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4号,2003 年3 月20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 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10 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 月30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6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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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 月29日;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设部建城[200]120 号, 2000年5 月29日;
(10)《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 (1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12)《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7.9.22; (13)《徐州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3.3;
(14)《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审核办法》,徐环[2000]104号; (15)《关于颁布徐州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须府[1996]352号; (16)《关于调整徐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徐府[1997]297号;
(17)《关于颁布徐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徐府[1996]362号。 1.3.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刚》(HJ/T 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1995)。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1.4 采用的评价标准 1.4.1 环境质量标准 (1)地下水
根据地下水环境功能保护要求,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具体指标值见表1-1。
表1-1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III类标准
项目 色度(稀释倍数) 嗅和味 PH
标准值 ≤15 无 6.5-8.5 项目 氨氮(mg/l) TP 总大肠菌群(个/L) 标准值 ≤0.2 0.1 ≤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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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锰酸盐指数(mg/l) (2)地表水 ≤3.0 细菌总数(个/ml) ≤100 雁群垃圾填埋场截洪沟雨水及场区雨水,经收集后纳入沿山河(原称为徐州钢铁厂总排水河道),经4.5 公里后进入运河,沿山河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和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2。
表1-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
项目 PH CODMn(mg/L) 氨氮(mg/L) 类大肠菌群(个/L) 六价铬(mg/L) (3)空气 标准值 7-9 ≤10 ≤1.5 ≤20000 ≤0.1 项目 BOD5 CODCr 总磷 总铅 总砷 标准值(mg/L) ≤6 ≤30 ≤0.3 ≤0.05 ≤0.1 垃圾填埋场附近最近居民点距离在1km 以上。根据徐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确定空气中颗粒物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类区标准;臭气污染物NH3、H2S选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具体标准值见表1-3。
表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
项目 TSP (4)噪声 根据徐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本区域属2 类区,故场界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2类区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4。
表1-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区标准
类别 2 1.4.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
垃圾填埋场排放废水主要为经预处理后的垃圾渗滤液和生活污水,纳入徐州市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后排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中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的三级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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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mg/Nm3) 0.20 年平均 0.30 日平均 项目 NH3 H2S 标准值(mg/Nm3) 0.2 一次值 0.01 一次值 昼间 60 dB 夜间 50 d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