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和机制,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同级党委、政府党员领导干部带队,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考核前的情况收集整理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情况,重要情况应提前告知考核组。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情况下应进行专项考核,也可以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为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主要包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等。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有所侧重。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主要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等方法进行。在进行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时,要吸收一定范围相应数量的人员参加。
(一) 考核应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对领导班子、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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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民意调查。参加民意调查的行业、部门和人员要有广泛代表性,并不断扩大领域和范围。
(二) 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考核组向被考核的地方、部门或单位提出,并限期向考核组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纠正情况;对因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委和纪委报告,由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三)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考核组情况,结合责任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作出总体评价,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相应确定考核档次,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党委 (党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 (党组)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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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三十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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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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