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2026/1/27 15: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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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作者:赵志强 秦磊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侵责任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必要。尽管国内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各个法学家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上都有自己的思考。当今法学界,因果关系作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已经得到认可,所以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代表理论的比较,结合我国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及推定,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因果关系;内涵;证明;特殊状态 一、因果关系的界定(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某些或者某种现象引起的,而这种或者这些现象的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现象的产生。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当人们运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指导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形成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念。(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具体而言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或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关系的情形。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则是前者的结果。二、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一)大陆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1.条件说,该说认为,行为与结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并且条件说认为,条件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并且结果是现实产生的结果。由于认为所有的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又被称为“等价说”。

2.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如有某种行为通常发生某种损害,则此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具有相当性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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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它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尚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①在这里条件关系是指行为与法益被侵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相当行是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法益被侵害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行为人对法益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

3.盖然因果关系说即,受害人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肯能性,即达到证明关系的要求,然后由被告对此进行反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因果关系存在。反之,则不存在。②(二)英美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从纯粹的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行为,皆可称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

法律上的原因是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它是指确定在事实上对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应成为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前者是一种客观存在,其中的因果关系有些可以为人类思维所认识,有些可能不被人类的思维所认识,但是后者的因果关系一定可以被人类的思维所认识,并被赋予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上述论断意味着,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客观存在,而法律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三、我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界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认为它由以下几个要件构成: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损害行为的违法性,过错,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对于特殊侵权只需要三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因果关系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

侵权行为法的规范目的是为了通过对侵权行为人施加一定的责任,来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以填补因侵权带来的不公平后果,侵权行为法所关注的因果关系,显然不是自然界的全部因果链条上的各个因果环节,而是与人的行为有关的那部分因果关系,因为从根本上说,一定事物离开人的行为的因素,即使导致损害发生,也不能归责于一定的人,正是人的行为因素的存在,构成了归责的正当性的基础。四、因果关系的证明(一)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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