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2.3.6.1 测量接地电阻; 2.3.6.2 修剪树枝;
2.3.6.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2.3.6.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注:本条中“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为新增内容]
2.3.6.5 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注:本条中“接户、进户装置”为新增内容]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注:本条中“应使用规范的符号”为新增内容]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注:本条中“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为新增内容]
2.3.7.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7.3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8工作票的使用
2.3.8.1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注:原规程第36条“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杆架设且停送电时间相同的几条线路”改为新规程“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
2.3.8.2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止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9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第一、 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注:原规程第36条“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改为新规程“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
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工作票的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注:本条“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为新增内容]
2.3.10.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0.3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 工作负责(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注:原规程第34条“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改为“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
成员都已知晓;
[注:本条“进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为新增内容] 4)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注:本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为新增内容] 5)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6)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注:原规程第34条“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已删除] 2.3.11.3 工作许可人: 1) 审查工作必要性;
2) 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 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注:原规程第34条“发电厂或变电所线路的接地线”改为“许可的接地”] 2.3.11.4 专责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1.5工作班成员:
1) 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注:原规程第34条“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分解为本条] 2.4 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注:原规程第39条“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改为“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改为“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
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注:原规程第40条“值班调度员必须在”改为“工作许可人应在”本条“环网线路、分支线路”为新增内容]
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 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注:原规程第41条“必须通知到工作负责人”改为“应通知工作负责人”]
2.4.3.1 当面通知; 2.4.3.2 电话下达; 2.4.3.3 派人送达。
[注:原规程第42条“派人传达”改为“派人送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注:本条“记录许可时间”为新增内容]
2.4.4 若停电线路作业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4.5 严禁约时停、送电。
2.4.6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注:本条“电力线路”为新增内容] 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注:原规程第45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改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 本条“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为新增内容]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注:原规程第45条“分组工作时,每个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已删除] 2.5.2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注:原规程第46条“应增设专人监护”改为“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注:本条“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为新增内容]
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注:原规程第47条“必须离开工作现场时”改为“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能胜任的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为新增内容]
若工作负责人因故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