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我国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婚姻问题成为一个越来越引人关注
和重视的社会问题。农村的健康和谐发展对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破解“三农”难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的婚姻登记工作对于农村居民的生活、农村建设、家庭幸福和农村的稳定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研究价值。因此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改进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的对策方法。
关键词:农村婚姻登记工作;问题;对策
一、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现状前言
国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农村正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但农村地区的婚姻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现象,因为它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家庭幸福与幸福的关系。表面上的婚姻是一种个人行为,比如结不婚,跟谁结婚是个人的决定,但在本质上它也有很强的社会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它具有一系列的社会功能,最重要的是生育,养育子女的功能,才能实现人的生产和再生产。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婚姻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实施婚姻法律法规对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婚姻指导、规范和监督和处置,以符合社会需要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秩序。
二、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婚姻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婚姻登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当前突出的问题是:
(一)农村婚姻登记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水平较低
现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这表明对工作人员素质规范执法是有严格要求的。但实践中,
不少地区,特别是乡镇一级,无人专司其职,多为文书或内勤兼任。这些工作人员工作任务杂、业务素质低,执法水平不高,且变动较大。另外,民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村干部档案部门不联网,婚姻状况数据不能通过网络查询,只能通过婚姻注册处的个人经验判断,这样可以很容易犯错误,让不法分子利用,破坏国家的婚姻管理制度,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婚姻家庭和家庭的权利。 (二)农村婚姻登记中的轻程序现象普遍
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概念,特殊程序轻一般程序,事后轻程序的程序和事情在程序中也常见问题,并没有真正建立有效的方式来保证行政权力运行,权力行使监督和权力的薄弱,导致在一些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不严格按照执法程序,随机扭转自动减少或增加。在农村婚姻登记过程中,对于婚前结婚人员的身体状况、精神情况不重视调查,在民政局进行登记时,轻视程序。在收费过程中存在搭车收费现象,这种现象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农村一些婚姻登记机关尤其是乡镇婚姻登记处仍然存在搭车收费现象,侵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上级机关三令五申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但不可否认,农村个别婚姻登记机关仍然铤而走险,登记与服务不能彻底分开,巧立名目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对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
根据民政部出具的婚姻登记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结婚”的风俗习惯。从当前农村婚姻登记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主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民对婚姻登记意识的缺失,对非登记婚姻的比例较高。据统计,一部分的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占40%,占总数的60%。有个别地区不登记的婚姻数,占总数的90%,占地方婚姻的总数。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对婚姻制度实施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强制婚检,退出了历史舞台,对当事人婚姻的普遍做法是不再进行婚检,尤其是农民,由于经济原因,能节省就节省,对婚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四)婚姻登记机构不完全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我国《婚姻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和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由于
基层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是经济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而婚姻登记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在人员编制上,不少地方至今没有依法配备专职的婚姻登记人员。据湖北省统计,全省一万多个婚姻登记机关,专职的登记人员极少,绝大多数由文书或内勤兼管婚姻登记,极少数由民政助理员兼管。由于这些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其他行政工作,根木无时间和精力熟悉法律,钻研婚姻登记业务,加上提干、升学等原因,人员变动大,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其次,现有的婚姻登记人员文化素质低,质量差,政策层次不高,经营能力弱,难以承担婚姻登记工作。然后,没有婚姻登记记录的管理专门机构,导致档案管理混乱,不是所有的文件,损失更严重。婚姻记录现在被县政府档案托管,使用十分不便,也不利于婚姻登记机关证明,婚姻纠纷的调解,和其他使用婚姻档案工作。四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经费比较困难。该国财政资源有限,资金划拨到婚姻登记处很少,结婚、离婚手续费仅微乎其微,不收取手续费,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不能正常发展。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实施,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发展,必须进一步改革婚姻登记制度,使之更加完善,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改进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农村婚姻登记处要加强服务意识”,同时,也要真正为当事人的婚姻着想,为了防止和杜绝违法婚姻的发生,防止因鲁莽离婚而导致当事人、子女、婚姻等造成的损害,必须加强对《婚姻登记条例》的宣传力度,言明法律的倡导与期望,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措施,以防患于未然。针对上述问题,今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进农村婚姻登记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应的法规
政策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实施新规定一年多,以适应新形势和新问题。如果当事人对婚姻登记完全基于个人陈述,表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必须建立在个人完整的基础上。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以及《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对婚姻状况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我国并无专门就发表不实个人声明所要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为声明所负的法律责任立法就显得尤为必要,因为立法惩治假声明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目前在香港就有《宣誓及声明条例》,做假
声明有可能被判两年徒刑,大陆也应该利用立法明确个人声明的法律责任,即在《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应的法规中规定当事人签署一个“本人无配偶”的声明,如果出现重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今后在修改《婚姻登记条例》时,应增加对假离婚现象的处罚,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继续加强农村婚姻登记人员的队伍建设
婚姻登记作为一项传统的民政工作,直接面对着老百姓,具有很强的群众性特征。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农村婚姻登记处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转变,实现由单纯行政向社会和公共服务的转变,增强服务意识,体现思想。要加强对农村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有能力的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另一方面,婚姻登记是一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农村婚姻登记机关则是代表基层政府行使法律权力,因此婚姻登记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能力素质、必备知识等,应坚持实行婚姻登记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持证执法制度。农村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要继续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婚姻登记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和改革原则,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增强法制观念,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在婚姻登记中切实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能,努力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真正成为基层政府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窗口。同时,还要对在岗的农村婚姻登记员实行定期培训、业务考核、执法证年检、备案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索质,及时清除不合格的执法人员。
(三)保证婚姻登记全过程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婚姻登记程序是指对法律、法规的缔结或解散的婚姻的唯一途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程序,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力的运行,在一定意义上,没有行政执法程序,没有对行政执法权。婚姻登记不仅要遵循实体性的规则,而且要遵循程序的规则,如果程序是违法的,即使实体是正确的,合法的,也不能算是有效的。因此,要提高农村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程序意识,使登记管理人员在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时限和形式等程序性要素,对婚姻登记的每一环节和步骤顺序既不能随意颠倒,也不能自行减少或增加,保证婚姻登记全过程严格按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