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

2026/1/21 13:06:17

2 设计标准

2.3 防洪建筑物安全超高

2.3.1 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2.3.2 建在防洪堤上的防洪闸和其它建筑物,其挡水部分的顶部标高不得低于堤防(护岸)的顶部标高。

2.3.3 临时性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可较同类型建筑物降低一级。海堤允许越浪时,超高可适当降低。

2 设计标准

2.4 防洪建筑物稳定安全系数

2.4.1 堤(岸)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2.4.2 建于非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非岩基接触面的水平抗滑时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2.4.3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岩基接触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2.4.4 防洪建筑物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洪水特性及其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

重要城市防洪工程总体设计,对超设计标准洪水应制定对策性措施,减少洪灾损失。

3.1.2 总体设计应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根据不同洪水类型(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选用各种防洪措施,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3.1.3 总体设计应注意节约用地和开拓建设用地;建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

3.1.4 总体设计应与市政建筑密切配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高投资效益。

3.1.5 总体设计应保护生态环境。城市天然湖泊、水塘应予保留。 因防洪设施影响造成的内涝,应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1.6 总体设计必须收集、分析和评价水文、泥砂、河道、海岸冲淤演变趋势、地形、地质、已有防洪设施以及社会经济、洪灾损失等基础资料。

3.1.7 在地面沉降地区,对地面沉降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1.8 在季节冻土、多年冻土及凌汛地区,对冻胀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1.9 主要防洪建筑物应设臵观测和监测设备。 3 总体设计 3.2 河洪防治

3.2.1 总体设计应考虑人类活动及河道变化是否影响流量与水位关系的一致性,分析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市防洪产生的影响。

3.2.2 总体设计应避免或减少对水流流态、泥砂运动、河岸等不利影响,防止河道产生有害的冲刷和淤积。

3.2.3 总体设计应与上下游、左右岸流域防洪设施相协调,注意城乡接合部不同防洪标准的衔接处理。

3.2.4 总体设计应与航运码头、污水截流管、滨河公路、滨河公园、游泳场等统筹安排,发挥防洪设施多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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