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岸康城营销代理合同-双代理中成(20101020)

2026/1/27 15:24:57

“时代·水岸康城”项目营销代理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时代·水岸康城”项目

营销代理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时代·水岸康城 项目地址:成都市郫县红光镇 委托人: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人:成都中成房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时间: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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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水岸康城”项目营销代理委托合同

“时代·水岸康城”营销代理委托合同

合同双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成都中成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蜀都大道大慈寺路66号5-7楼 企业法人:庞弘轩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锦兴支行 账 号:2002014210004232 联系电话:(028)8662533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整合营销策划、代理销售由甲方开发的“时代水岸康城”项目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术语释义

1、委托代理房源:甲方委托乙方销售的商品房的面积、套数于项目开盘前以甲方确认的《委托销售房源清单及销售任务书》及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销售的房源为准。

2、开盘日期: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经过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项目正式公开接受认购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销售日期。

3、销售率:在委托期内全部已销售商品房建筑总套数与甲方具备销售条件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商品房总套数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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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水岸康城”项目营销代理委托合同

4、销售金额:指甲方财务部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实际收到的客户购房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和银行已支付的按揭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总和。

5、考核期: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对乙方在代理销售期间分阶段进行的工作考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本合同约定的阶段为考核期,是甲方监督检查乙方工作完成情况的时间依据。

6、清盘:当每批次推出房源销售率达到每批次推出房源的95%,即为清盘。

第二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时代水岸康城

2、项目所在地址:郫县红光镇幸福路北一段169号 3、项目结构形式: 4、项目的占地面积: 5、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约168869平方米(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项目相关权证复印件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并保证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1、时代水岸康城为联合代理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时代水岸康城项目的联合营销代理单位之一,担当项目策划的组织统筹工作及项目销售实施工作。

2、项目销售代理范围:甲方委托乙方销售的商品房的面积、套数于项目开盘前以甲方确认的《委托销售房源清单及销售任务书》为准,双方各执一份备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条 合作期限

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应完成销售任务的截止时间止,如果本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终止,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合同解除或终止日,但合作终止后乙方应当移交的客户资料等后续事宜乙方应当配合完成。

第五条 销售指标、目标、考核期

1、在保证总体销售目标的情况下,各批次、各阶段的具体销售房源、任务及目标在甲方确定的各期正式开盘日前10个日历天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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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水岸康城”项目营销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销售房源清单及销售任务书》壹式贰份,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特别约定:

2.1 在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期间,如在甲方确定的正式开盘日前10个日历天内双方对每批次委托销售的房源、销售任务及目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不愿签署《委托销售房源清单及销售任务书》,则双方可终止委托和解除本协议。

2.2在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期间,甲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及甲方资金回款需求,调整销售目标或销售价格,与乙方商议后乙方予以接受,本合同继续履行;如果乙方不予接受,则双方可以终止委托和解除本协议。

3、自开盘之日起,2个月作为一个考核期。甲方在每个月向乙方提供该月《委托销售房源清单及销售任务书》,双方签署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4、如果发生上述第2.1条、第2.2条或其他涉本合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则双方可以终止委托和解除本协议,互不追究责任,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20日书面通知对方,乙方办理移交手续并退场后,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销售佣金及相关费用结算。

第六条 销售价格

1、在委托销售房源公开发售前10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应的价格策略建议(高、中、低三个方案)供甲方参考,甲方根据市场行情及资金回款要求确定最终销售价格,在正式发售前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委托销售房源价格表》,乙方按甲方的《委托销售房源价格表》向购房者公示销售价格及执行销售。

2、在委托代理期间,如果甲方确定新的价格优惠政策或调整售价,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执行。

3、甲方对销售房源有最终定价权,如果乙方不予接受,则双方可按第五条第2款执行。

第七条 销售代理佣金及结算

1、比例及计提基数

1.1、计提基数:甲方委托乙方可售房源的签约合同甲方实际收到的销售房款金额。

1.2、计提比例:

1.2.1销售代理佣金计提比例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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