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昌吉州教育学会年会筹备建议思路

2026/4/29 7:26:45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非决议性内容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非决议性内容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行政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随行政职务的变更而调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补选。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调整,分别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昌吉州教育教学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昌吉州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对州级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评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参加范围为学会理事及部分会员代表。主要内容有:

(一)听取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开展专题学术研讨活动; (三)讨论并决定年内重大活动;

(四)组织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与奖励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统称:昌吉州教育学会XX专业委员会(分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向昌吉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应遵循本会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经费来源、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行政部门拨款;

(二)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交纳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农村义务教育段学校会员500元; 第二,城镇义务教育段学校会员1000元;

第三,自治区级示范高中和大中专院校会员3000元;其他高中学校会员2000元。

(三)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4: 上一届学会工作总结 附件5: 本届学会工作思路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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