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二是收入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申报,这种申报占应纳税申报情况的绝大部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主要方面。近几年反映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纳税申报不真实,申报没有明细表,甚至瞒报和不报等等。
(3)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
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能适应市场经营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来帮助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
(4)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主要功绩是法律的威严。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普遍发生,不能说与我国税法的苍白无关。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已不能适应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违法行为-偷、漏税,已无多大约束力。主要问题表现在:
①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
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执法机关难决断,就有可能受主观因素影响而轻罚。
③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使违法者违法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使违法者获得收益的机会成本太小。
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就难形成。甚至出现了一些外国人在本国不敢偷、逃税款,而到中国却也大胆偷、逃税款的现象。
以上问题主要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制约因素还有:财税制度不完善和不配套;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协助和配合不到位;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程度不够;政府以法治税的决心不够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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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完善的对策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的基本义务。美国建国初期财政部部长汉密尔顿曾讲过,人一生下来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纳税,二是死亡。社会公众人物必须懂得他们在从社会获得声誉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的义务,其中“依法纳税”是起码的条件。笔者认为政府需要承担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的改革,为公民纳税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包括建立一套严密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逃税偷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计算机控管网络,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电脑化,并尽快与银行等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
(二)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包括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虽然目前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会面临诸多阻力,但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实名制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而且对抑制地下经济、防治腐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激励公民依法纳税
不能有效地打击逃税人,鼓励或奖励纳税人,就等于打击正直人,鼓励不正直人。打击逃税最重要的是提高逃税的成本,增加逃税的风险。这就要求首先提高被稽查的概率。其次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一是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这一比例应当是被稽查概率的倒数,例如稽查概率是20%,那么这一比例是5倍;二是增加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如富豪、明星、名人等)逃税行为应鼓励舆论界给予曝光,使其增加名誉受损的心理代价;三是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凡逃税者应列入黑名单。
(四)进一步规范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服务关系
在和平时期,在现代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平的强制性的现代税收系统比建立一支现代的军队、警察、政法机构更为重要。但也需要指出地是,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汲取应得的社会资源,同时必须放弃以国家名义使用非法手段吸取社会资源,例如屡禁不止的“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采取非法手段向公民强征暴敛,只是政府堕落的表现。为此应重新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三大关系:一是纳税人与收税人关系;二是公共产品消费者与供给者关系;三是公共财政支出与分配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人民政府由人民供养,人民政府理应代表人民、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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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加强税法宣传,推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有利于保持稳定的财政增收,保障筹集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为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推动力。要通过采取重税、轻税或适度征税等方式,影响和改变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减轻和抑制收入的两极分化,缓解因收入悬殊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从长远来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结合起来,比如实行一个人一个代码,一个人一个账户;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制度。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这不仅是对高收入者,而且是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的制度,这样才能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学可靠基础上。
而对与税制本身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转化。因为,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低,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依赖于源泉课税的办法,也就是说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从另一个方面看,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贫富分化已成为了我国的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节社会分配,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显然这正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所在。实行混合所得税模式可以结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扬长避短,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理想选择。
总之,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条件对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制约,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流失还需要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他配套措施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收到可观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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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人们对个人所得税认识的不断深化,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的时候,其流失问题又严重困扰着其作用的发挥。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问题和原因很多,比如:有纳税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税务部门征管方面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要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方面来考察。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的历史毕竟不长,它的发展规律还需要我们不断的研究、探索和掌握。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我们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同时,应当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方面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我所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治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上少走弯路,并不断地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从根源上上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的发生。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其发展过程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这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去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因此,文中肯定还存在不少不尽完善之处,还请各老师不吝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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