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时间由双方共同事先商定并尽量保持相对固定。
2. 每次例会应就上一阶段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分析未完成的工作主要原因 和应对措施,同时就下一阶段乙方的服务工作,以及需要甲方配合的工作编排详 细的工作计划,甲方和乙方均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工作计划开展各自的工作。 3. 双方理解并同意,除上述例会沟通机制以外,服务过程中任何紧急或重要事宜可 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及时沟通,但通过电话方式沟通所产生的决议,或 对本合同约定作出变更或补偿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文件予以留存。 十一、派驻人员
1. 乙方需安排相对固定的项目组,持续跟进本协议下甲方委托乙方的所有咨询服务 工作。乙方为本工程建立的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及其职责如下:
(1) 公司总负责人,主要负责服务的总体策划和组织,就服务过程中重大事宜与
甲方沟通和协调并参加重要会议,协调公司内部资源以及接受甲方对乙方的 投诉等。
(2) 质量总监,负责按乙方内部工作程序对乙方出具的主要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内
部审核,以保证服务成果文件的质量。
(3) 驻场专业咨询师,包括土建、安装专业各一位预算人员,在乙方项目经理的
组织和领导下,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具体服务。
2.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调整项目组成员;若乙方确实需要对人员进行调整,应在调整前 7 日内书面报告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派遣的项目组人员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发现小组成员中出现 业务能力较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配合不力的咨询人员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 进行替换,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要求后 7 日内完成相关的人员替换。 4.乙方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组成表详见附件(附后)。
5. 鉴于结算工作的完成时间可能会受制于各种因素,故派驻现场人员在结算服务周 期内,经甲方同意后,可暂时撤离现场进行结算服务。6. 如委托方发现受托方人员不能满足工程造价咨询任务的进度时,有权要求受托方 增加人员以达到
[键入文字]
完成进度的需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二、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及支付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乙方正常的服务酬金:收费 金额为住宅
元/平方米,商业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费用详细构成
见 “造价咨询明细附表”;酬金按施工图纸建筑面积计算 ,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此价款含乙方为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而发生的人工费、成果文件制作费、 办公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管理费、风险(包括由甲方原因引起的重复工作等)、 利润和税金等。
1. 双方同意,发生以下情况时上述服务费可以调整:
(1) 如果实际建筑与项目简介的建筑面积相比误差在 3%以内,则上述服务费
总 额固定包死不再调整;如果实际建筑与上述规划建筑面积相比误差超过 3%, 则按实际建筑面积以及上述单价标准相应调整服务费总额。
(2) 如服务范围不变,则包干综合单价计费不随招标方依据需要整体或分阶段
委 托咨询服务工作而发生变化,如服务范围有所调整,则双方协商优先按照报 价明细中相应项目包干单价计算服务费。
(3) 本工程计划工期为 ,若本项目施工期延长至 前,则咨 询服务费不发生变
化,若实际施工工期超过 则因工程工期调整造成 的实质性服务费用影响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 上述服务费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及费用:
(1) 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以外的其他附加服务范围或附加
服务工作的费用。
3.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服务费: 预付款:
(1) 本协议签订后 7 天内支付当阶段(如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服务
[键入文字]
费总额的 10% ; 进度款:
(2) 每两个月付款一次,付款金额依据完成的服务工程量进行核算,支付双方
确 认已完工程量的 50%。乙方需在每满两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初 8 号前提交完成 工程量后,在甲方履行审批手续后,7 天内支付。
(3) 完成总包合同的竣工结算服务工作(完成标准是双方签署结算文件并将结
算 资料移交甲方签收)后,7 天内支付结算过程服务费总额的 50%; (4) 完成所有合同的竣工结算工作(完成标准是双方签署结算文件并将结算资
料 移交甲方签收)后,7 天内一次性付至造价咨询费用总额的 95%;其余 5% 待工程审计完成后 7 日内一次性付清。
(5) 根据本协议计算的服务费调整或追加服务费金额(如果有),根据调整或
追 加服务费的具体情况双方友好协商支付方式。
4.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 支付通知书十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 支付。
5. 支付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6.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受托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 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 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支付服务费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正式咨询发票。 十三、赔偿和奖励
1. 由于乙方提供的成果文件(如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未按图纸或招标人要 求描述其工作内容(如缺项、漏项)、描述不全或错误导致工程费用增加超过合 同总价的 2%,乙方将在以上考核的基础上,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赔偿费,赔偿费= 直接费经济损失×10%;最高不超过总造价咨询业务费用的 10%。
[键入文字]
2. 甲方可以审核或另行委托其他咨询公司对乙方提供的成果文件(如招标文件、工 程量清单等)进行审核,若审核结果足够证明乙方提供成果文件存在上款中规定 瑕疵,且有可能造成工程费用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 2%,乙方应承担相应复核费 用。
3. 清单计量误差率,是指甲方另行指定其他公司对同一标的物按同一标准进行计量 并与乙方进行核对,乙方的计量结果与最终核对结果的误差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中代号示意如下): 代号①:审核人与乙方核对的,并经双
方认可的各子目工程量; 代号②:乙方计算的各子目工程量; 误差比率=︱(①-②)︱÷②
4. 自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后,乙方在 20 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 作;清单提交后 7 日内完成标底的编制工作;乙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全面反映 施工图包含的内容,不得多项、漏项,工程量计算准确,单项工程量误差率应< 2%(主要指如钢筋、混凝土、门窗、电缆、桥架、管道等类似占工程造价比例较 高的主要设备及材料等)。 如误差率超过 2%,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单项工程量误差率大于 2%且小于等于 4%时,乙方承担总造价咨询业务费用 5%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甲方发现后 2 日内对工作成果进行全面复核。
2)单项工程量误差率大于 4%且小于等于 5%时,乙方承担总造价咨询业务费用 1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甲方发现后 2 日内对工作成果进行全面复核。
3)单项工程量误差率大于 5%时,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总造价咨询业务费 用 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 乙方应按照双方通过的工作例会计划,或可能达成其他专项工作计划开展服务工 作,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和服务;如果延迟一天并实质已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500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罚款累计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乙方已逾期超过 15 日,或乙方已不可能在约
[键入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