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领导下进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试和复试结果负责。初试和复试工作应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相关规定。
开展博士招考改革“申请-考核”制单位的普通招考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由各单位按照批准和公布的实施方案进行组织。
第十八条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均为闭卷笔试。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试政治理论。
第十九条 除笔试外,各单位还可以进行其它方式的考核。
第二十条 各考试科目原则上均应制定考试大纲并依据考试大纲及对博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一条 初试的外国语试题和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理论加试试题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组织命题和评卷。业务课试题由各研究所、各院系自行组织命题和评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信息网成绩查询平台查询本人的初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复试应包括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综合素质考查、外语能力测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等内容。复试应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复试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复试工作,并将复试成绩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复试应科学、严谨、规范。各研究所、各院系应制定本单位的复试规程和复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复试工作方案作为内部工作文件,供复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使用。主要可包括复试组织与领导,复试的形式,复试小组的组成与人员落实、分工,复试考生的分组,复试的准备工作(场所布置、题目准备、考生材料准备、复试用品准备等),复试时间和地点安排,材料交接要求,复试内容,复试流程,复试评分规则或记分办法,英语口语和听力的复试安排,面试记录人员及其职责,成绩统计、计算与汇总登记的人员落实,考生接待、考生资格审查、后勤保障等相关事项的人员落实,体检的安排,对复试人员的纪律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复试规程面向考生,主要可包括复试原则,复试分数线,复试考生的分组,复试时间和地点及日程安排,复试形式,复试内容和范围,复试资格审核,复试程序,复试各项成绩计分办法、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初复试成绩权重和最终总成绩计算方法,对考生的具体要求(如需要携带的物品、需要进行的准备、以及纪律要求等),体检安排和要求,同等学力加试安排,成绩通知方式和时间,录取规则,拟录取名单公示的方式和时间,投诉和监督举报渠道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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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复试考生的食宿行安排等。复试规程至迟应在复试前一周向考生公布。一经公布的复试规程,如果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复试应严格按照公布的复试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若干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每个复试小组应由至少5名与考生报考专业相关的研究生导师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名。应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着重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并进行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考生硕士阶段学习情况、硕士学位论文、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及所提交的报考材料应作为复试考核的重要方面计入复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复试应在各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复试应包括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和面试,此外还可进行笔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面试要有现场记录和评语,并应在面试结束前确定面试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一般不得录取初试成绩未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因生源困难等原因确需破格录取的,应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审批。同一单位不得同时申请破格录取和计划增招。
第三十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至少两门硕士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应为笔试,每门科目加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格。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学位硕士和两年制硕士报考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各单位应在复试阶段加强对其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体检由各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考生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进行,由研究所或院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体检要求。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
第三十三条 相关研究所或院系应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在复试时组织有关政工教育干部和导师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团队合作精神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情况。对公开招考的考生要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印章),全面审核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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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含面试成绩,以及对考生硕士或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或学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专家推荐书等材料的综合考评结果)、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初试成绩达不到规定的分数线或复试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政审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也不予录取。拟录取名单应上网公示,复试和拟录取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考生。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和各研究所、各院系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六章 硕博连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培养点的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优秀在学学生,作为硕博连读生培养。具体遴选条件和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 在学硕士生欲硕博连读转博的,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招生统一网上报名,由报考单位对其进行准考资格审核和组织转博考核。在学硕士生申请硕博连读转博考核的,原则上不变更单位、不转学科专业、不更换导师。
第三十八条 每位硕博连读生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博士生资格考核认定,在其硕士入学后第四学期或第五学期进行。各单位一般每年只进行一次博士生资格考核,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参加博士生资格考核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相关研究所或院系批准。申请参加博士生资格考核的硕博连读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完成硕博连读培养方案规定的硕士阶段课程学习,且成绩优异;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表现出较好的科研工作潜力;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四十条 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生资格考核申请表(由相关单位统一制作,应包含学生基本信息,学生转博申请,导师意见和研究所或院系审批意见);
二、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单; 三、研究选题和进展报告;
四、其它能证明本人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各种获奖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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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研究所、院系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一条 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生资格考核工作应在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 博士生资格考核可以以面试答辩形式为主,也可以面试答辩和笔试相结合,还可以辅以其他方式的考核。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组成有5名以上同行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3名)参加的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中,应要求申请者通过PPT进行适当时长的专业报告,汇报自己的专业基础、科研选题、研究方向综述、研究计划、研究进展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应对申请者所提交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对申请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应注意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学生硕士阶段的学习和研究情况应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面试考核要有记录和评语,并应现场确定面试考核成绩。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当年博士招生指标情况,确定硕博连读资格考核标准,按照资格考核成绩择优确定转博录取名单。所有已参加转博考核的学生,各单位均应在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填报其复试成绩。无复试成绩者或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低于60分)不得进入拟录取名单。各单位应严格把握转博质量,合理确定转博规模,给普通招考留出合适的录取指标。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并经所在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其硕博连读转博的学生,按照博士生录取工作进程,与当年度普通招考博士生同批办理博士生录取上报和审批手续,占用所在单位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未通过资格认定的硕博连读生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硕博连读生博士资格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
第七章 直接攻博
第四十八条 凡是具有博士学科培养点的校内各单位,均可在该培养点下接收直博生。
第四十九条 以直接攻博方式报考博士生的考生应是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各单位应按照推荐免试生相关规定做好直博生遴选工作。
第五十条 各单位对拟接收的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进行严格的面试考核、体检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及要求与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复试基本相同。
第五十一条 拟招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单位须于当年全国推荐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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