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民政府维护再婚家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申请报告
尊敬的人民政府领导:
我叫魏玉梅,生于1971年,我子姜夏,生于2001年。在2011年我与前夫离婚,于2012与岚角山镇巴州村五组村民龙宏军结婚,并同时经我夫组同意我及我子姜夏户口一同迁入岚角山镇巴州村五组随迁落户生活,我夫龙宏军与前妻生有一子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在2009年之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但自今年,分配移民资金时,组里是按现有户籍人口实行分配,我子姜夏未得到应有的任何分配,组里个别人以我夫龙宏军以前享受了独子待遇为由,要求龙宏军将以前按国家政策领取的独子优待款悉数退出,再将我子姜夏该有的移民资金分配予我子姜夏。由此我感到十分气愤,我子姜夏为弱势群体,他们不能以这种无理的要求剥夺与侵害我子姜夏的合法权益。对此,我走访了区妇联、市计生办,他们都认为,该村以上理由都是非法,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1、 龙宏军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并没有再行生育,非法生育是不成立的。 2、 魏玉梅在婚后携子姜夏迁于该组,得到我组组民多数同意,且姜夏系我与前夫合法生育,有准生证。并不与龙宏军的独生子女相冲突。
3、 姜夏随母改嫁至岚角山镇时,因年龄不足11岁。在户口原籍地及现户口所在地均没有分得土地。按国家政策规定,是应在现户籍所在地必须分得一份土地。 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生理、心理发育都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可塑性很大,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较差,而我组个别人现在的所作所为很大程度的侵害和剥夺了我子姜夏的合法权益,并因此对我子姜夏的人生价值观树立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 、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基于以上理由,该村要求龙宏军将以前所领的独生子女费用退出后,方可将我子姜夏作为该村村民一视同仁的享受各项待遇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政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此我恳请上级领导主持公道给予解决,让我子姜夏享有他应该享有的合法村民待遇,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及全家不胜感激,谢谢你们!谢谢!
申请人:龙宏军
魏玉梅 15674619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