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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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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用途引发的物业纠纷 典型案例:物业公司无权出租共用部分
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小区传达室一间20多平方米的房子出租给他人经营。而小区业主认为在购房时已将传达室分摊入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对传达室拥有所有权,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传达室出租,这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跟物业公司发生了纠纷。
案例解析:按照《民法通则》第71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11、55、66条规定,小区传达室是共用部分,所有权人是全体业主,如要另作他用,应该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只能对传达室行使管理权,未经业主大会通过就擅自出租,侵犯了业主所有权。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房地产
(2)业主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引发的纠纷
典型案例:曾先生原是娄底市的一个煤矿主,2006年2月他在长沙市一高档小区买了一套1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把一家人从娄底迁到长沙的新房居住。去年7月,曾先生买了一辆高档小车。小区的车位比商品房少,曾先生买房时车位已全部售完,害得他常常为找不到车位泊车而苦恼。后来,曾先生发现楼下还有一处堆满乱石的空地,小区未将它规划为绿化或其他建设用地,可以开辟出来做泊车之用。
于是,曾先生未经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许可,就请来民工把空地整理出来,不到2天时间搭建好了一个车棚。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知道后,限定曾先生在一周内把车棚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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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雇请民工将车棚强行拆除,而且还要求曾先生支付拆除费用。
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拆除要求,曾先生不但拒不执行,而且还辩称说,小区空地使用权属于全体小区住户,他作为小区住户之一也占有一份,有权使用空地。小区不能给他提供车位,他把属于自己的空地平整出来搭建车棚,是合情合理的。
为此,曾先生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至今还没有解决。
案例解析:按照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3条对共用部位的解释,小区内的空地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小区内空地的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可以对小区内的空地合理行使使用权,但不能对其中一部分主张使用专属性,单独排他性使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7、51条规定,小区的空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享有,个体业主占用空地应该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按照《物业管理条理》第1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曾先生的行为应该履行制止的职责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
按照《物权法》第70-73、76条规定,曾先生搭建车棚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
《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6、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引发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典型案例:2002年3月,吴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一层三居室商品房,入住后他发现由于小区是新落成的,各种配套设施还不完善,特别是饭馆缺少,吴先生于是把他那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改成了小餐馆,开业一个月,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找上门来了,要求关闭餐馆,吴先生觉得他为大家服务,解决大家早餐问题是好事,物业管理不应该干涉,为此发生纠纷。
案例解析:本案的核心是业主是否有权利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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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及《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吴先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吴先生如果确需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也不得不违反相邻权,并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无论是业主还是使用人,都不应当擅自改变房屋在建筑设计规定的用途,如果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不仅影响社会管理秩序,而且有可能对相邻权造成影响。相邻权是可以从相邻他方得到必要的便利和防止来自相邻他方的危害或危险的权利;相邻义务则是向相邻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不得给相邻他方造成危害或危险的义务。物业相邻权的实质在于不得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得将其权利滥用,即对物业产权行使的法律限制。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属于相邻权所禁止的行为。区分所有权人虽然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但必须依据其本来规划设计的居住、营业或者其它特定的用途来使用,否则构成不当使用。
7、特殊侵权行为引发的物业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案例】孙某(男,10岁)在家里玩耍是发现阳台旁边的树上有小鸟,用身边的铁条去打小鸟,结果被挂在树上的折断的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孙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电力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在距离孙家阳台的垂直距离大约5米处,有10千伏的高压线,事发前天晚上有7级大风,大风将高压线刮断,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
审理结果:电力公司负80%的责任,物业公司负20%的责任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压电线的维修养护责任是由电力公司承担的,电力公司具有维修养护高压电线的责任,应当严格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