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看,仍然是明确区分了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规定了不同的更正登记的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与第2款对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的区分
尽管《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中的登记簿错误既包括权利事项错误,也包括了非权利事项错误,但是,从该条第1款将更正登记的申请人规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而第2款只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中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的更正程序与更正登记的要件是不同的。
首先,《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中的?权利人?是指,其不动产物权已被正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之所以将权利人规定为更正登记的申请人是因为,尽管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已被正确记载于登记簿,但是登记簿上仍然存在非权利事项的错误,即登记簿对不动产的自然状况等与物权归属、内容无关的事项的记载出现了错误。例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住址错误;不动产的坐落、面积错误等。而《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以及第2款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登记簿上未将其不动产物权记载入登记簿、或未将其物权正确地记载入登记簿或曾经被记载的权利被不正确
地注销了的人。这些人中有的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有的甚至都不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有错误,而该错误对其权利造成了妨害或损害,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就是《物权法》第19条中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该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记。具体来说,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果不能及时消除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真实权利人可能因第三人之善意取得致物权消灭或被设定负担。其二,如果不能及时消除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处分就会受到限制。
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中的?权利人?包括登记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⑤]利害关系人则是指,登记权利人和真实权利人之外的,因登记记载错误会造成对自己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如已与权利人订立物权变动合同的第三人。[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妥当的。如果认为权利人既包括了登记权利人也包括了事实权利人,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就没有必要了。如果将利害关系人理解为与权利人存在债权关系的人的话,由于登记簿上不存在错误,即便权利人没有履行该物权变动合同,也只是违约的问题,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其他处分登记的义务。利害关系人显然没有必要申请异议登记,更无须申请更正登记。事实上,从《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来看,也可以非常清楚的知道,利害关系人是指那些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人,而非单纯的债权人。
其次,之所以《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仅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没有将权利人也作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关键就在于:只有利害关系人才是与登记簿上权利事项错误密切相关的主体。他通过更正登记要消除的是权利事项的错误,而不是非权利事项的错误。他申请异议登记也是为了避免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而引发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就要暂时切断登记簿的公信力,阻止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从而为利害关系人在完成更正登记之前提供一种暂时性的保护。至于权利人,由于登记簿上仅是非权利事项出现错误,他只需要通过提供证明登记确有所错的证据进行更正登记即可。由于该错误不会导致第三人善意取得其物权或给权利制造负担,所以权利人没有申请异议登记的必要性,自然《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也不必规定其有权申请异议登记。
第三,《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且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实际上确立了异议登记的一个前提条件,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⑦]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事实上,《物权法》该款不是要为异议登记设立一个前提要件,它要表明的是:如果登记簿存在权利事项的错误的话,利害关系人可以要针对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要求其书面同意
更正。如果登记权利人加以拒绝,就意味着利害关系人与登记权利人产生了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律争议。由于这是一种实体法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只能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不包括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故此,《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第2句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在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确定判决后,因利害关系人已经可以向登记机构提供?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所以他可以直接请求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1款)。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规章对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规定了不同的更正登记程序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明确将房屋登记簿的错误分为两类:其一,?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其二,?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在区分这两类错误的基础上,《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不同的更正程序和要件。
(1)是否能够依职权更正上不同。如果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倘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