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不想理他,但他作了一个梦,有一棵棕树从他脚下长起来;又梦见罗马首座拉特兰教堂将要倾倒,方济将它支持起来。因此,口头给了他设立修会的许可,准他传扬悔改的福音。方济并不要求教諭甚麼的文件作护符。
他立心照著主耶穌的脚踪行,在生活上效法主,遵行祂一切的教训,捨己背十字架,叫人悔改。他们基本的法则是:马太福音第十六章24-16节,第十九章21节; 和路加福音第九章1-6节。
方济修会的人数急剧增加。他也设立了女修会。他发愿与贫穷结婚,不积财產,也不拥有教產。他爱贫穷的人,也爱自然界,称太阳為\日兄”,月亮為\月姊”,死亡是\死亡姊妹”,叫自己的身体是\驴身兄”;他更强调\如果不珍爱基督為他死的人,就不是基督的朋友。”
他讲道给鸟听:\鸟兄弟和鸟姊妹,你应该多多感谢创造的主,祂给你羽毛為衣,翅膀能飞,為你预备一切所需用的。你不种,也不收;祂却看顾你。”更希奇的是,他驯服一隻為害乡里的恶狼。那狼张牙舞爪的迎著他奔来,方济吩咐:\狼兄弟,我奉耶穌基督的名吩咐你,不要伤害我或任何人!”方济应许赦免它过去的恶行,条件是今后不再伤害人。那狼同意了,俯首跪在他面前,成了方济的宠物\古比奥”(Gubbio)。
方济修会的人数超过了五千人。他自己时常要出去游行佈道。1219年,他游行意大利,又到埃及和叙利亚。
当时的红衣大主教乌果林(Cardinal Ugolino, 后来成為教皇贵格利九世Gregory IX),建议来帮助; 方济接受了。照乌果林的观点,為了教廷的长远利益,修会必须改弦更张。
1921年,乌果林修订了修会的规律,守贫的规律也修改了,并依修道院的组织规律,任命凯他耐(Pietro di Catanii)為法兰西斯修会的总主持。1221年,在他死后,其职位由考徒纳(Elias of Cortona)继任。修会也有了建筑,给弟兄们居住。
方济远行归来,发现局面一新。他接受了。对他的弟兄们说:\从今以后,你们就当我是死了。这里是彼得凯他耐兄,你们和我都要顺服他。”就跪伏在地,表明顺服听命。在他的遗嘱中,他自称\小弟兄”(frater parvulus),并且承认\他是我的主”,无论往哪里去,作甚麼事,都不能违背他的命令。
1223年,方济渐渐退出修会。1224年八月,他退到亚西溪附近的拉惟纳(La Verna)山上,禁食四十天。在那里,他祷告寻求神的旨意,如何讨神的喜悦;三次翻开福音书,盼望得到回答,三次都落在基督的受难。在九月十四日,清晨祷告的时候,他看见从天降下一个形象:有一个撒拉弗被钉在十字架上,两个翅膀高举,两个翅膀遮体;他的面貌极其美丽,向法兰西斯温柔的微笑著。方济深為忧伤。最后,这异象消失了。在他的身上,却奇妙的留下了五处伤痕,正与基督被钉和枪扎的部位一样。他著力隐藏这些印记不肯示人;在离世以后,才被发现。深知方济的同工理奥(Bro. Leo)见证确见过那些圣痕记(Stigmata)。
此后,方济继续在世两年。1226年,十月三日,如理奥所说的:\他移民到主耶穌基督那里去了,就是那位他全心所爱并跟从得最完全的主。”他的遗体安葬在亚西溪。
他的朋友乌果林(Ugolino da Segni, 1170-1241),在他故乡风光明媚的亚西溪,為方济记念大教堂立了基石。乌果林於次年成了教皇(1227-1241),在方济死后二年,晋封他為\圣方济”。
修会的继任总主持考徒纳,在安葬方济的大教堂那里,作了一具大理石容器,收纳捐献;理奥以為是污辱,把它砸得粉碎。因此,他被逐出。
方济本人受教育不多,仅粗通拉丁文,写来不甚好;他喜欢法文,说得也不完全。但他全心见证主的福音,不怕吃苦,不為自己积财。他认為爱邻舍,作善工,比学问更要紧。1220年以后,修会也讲习神学;他表示同意,\只要不销灭谦卑和祷告的灵。”改组后的方济修会,也渐重学术;英国的威廉俄坎(William of Occam)和罗哲培根(Roger Bacon),都是方济修会杰出的哲学家。
圣方济遗嘱
(本文转载自http://www.ofm.org.hk/100-Francis-Clare/120-Writings/francistestament.html#testament)
1. 看,主如何赏了我方济兄弟开始做补赎的思典。当我生活在罪恶中时,最厌恶见到癩病人;
2. 但主亲自将我领到他们中间,而我就慈爱地照顾了他们。
3. 在离开他们的时候,以前对我好像是可憎恶的,此刻对我的心身都成了甘美的。不久我便离开了世俗。
4. 主曾使我在圣堂内拥有这样大的信德,我就这样简单地朝拜说:
5. 至圣的主耶穌基督,我们在这裡并在普世的圣堂内,朝拜你,讚颂你,因為你以你的十字圣架救赎了普世。
6. 此后,主曾经并仍在赏赐我,使我对按照罗马圣教规章生活的司鐸们拥有绝大的信德,因著他们的神品,即使他们窘难我,我仍愿投奔他们。
7. 即使我有撒罗满一般大的智慧,即使我看到的是一些按世俗而生活的可怜司鐸,我也不愿相反他们的心意,在他们所住的堂口裡讲道。
8. 我愿意敬畏、爱戴、尊重他们及其他司鐸,就像我的主人一般。
9. 我不愿注意他们的罪过;因為在他们身上,我辨别出来的是天主圣子,而且他们是我的主人。
10. 我之所以如此,因為在此世上,除了他的至圣体血外,我不能亲眼见到至高天主之子的任何其它事物。而他们除自己领受这至圣体血外,唯有他们能将圣体送与他人。
11. 我愿这至圣的奥蹟在一切之上受到尊荣和敬重,并被安置在装修得体的地方。
12. 不论在何处,若我发现写有主的圣言的字纸,丢在不相宜的地方,我要将它们检起来,并要求别人将它们检起来,放在适当的地方。
13. 凡是神学家和那些给我们传播天主至圣圣言的人,我们应当尊他们,就像他们是将神和生命传给我们的人一般。
14. 主将弟兄们委託与我之后,并无人指示我应做何事。但至高者亲自啟示了我:应当遵照福音而生活;
15. 我遂令人用简单的言语写出,而為教宗所批准。
16. 凡来参加我们这生活方式的人,将他们所能有的產业,悉数施给穷人;祗以内外补缀的长衣一身,腰带一条,裤子几条為满足。
17. 此外我们再不愿有其他物事了。
18. 神职弟兄犹如其他神职人员虔诵日课;非神职弟兄则诵「天主经」。我们乐意居住在圣堂内。
19. 并以朴实和顺对待他人。
20. 我曾用我的双手工作,而且我乐意工作;我坚决地要所有弟兄有正当的工作。
21. 凡不会工作的应当学习。并非為贪得薪金,而是要给别人树立善表,避免空閒。
22. 如果人们不给我们工资,我们可以求助於主的餐桌,就是沿门行乞。
23. 主曾默示了我向人致候的方式:愿主赐你平安!
24. 人们给弟兄们修筑的圣堂,简陋的住屋等,倘若不符我们在会规内所许下的至神贫;弟兄们万不可接受。且他们不论居住何处,常应如过路的客人、异乡人和流浪者(伯前二11,咏三八13)。
25. 我以听命圣愿严禁弟兄们為了一座圣堂,一所房子,甚或藉口為了讲道,為了避免迫害等而向罗马教廷请求书面保证,他们既不应自己去求,亦不应央求别人代求。
26. 倘他们在某地区不受人的欢迎,可以带著天主的祝福逃随另一个地方做补赎。
27. 我决心服从本兄弟会的总会长和他给我指定的院长。
28. 我愿意完全受他的约束,没有他的命令和他的旨意,我不得丝毫有所作為,因為他是我的主人。
29. 纵然我不学无文而且患病,可是我愿经常有一位司鐸,按会规的指示,帮助我诵日课。
30. 弟兄们都有责任服从他们的院长,并按会规诵日课,
31. 倘发现有人不按会规诵日课,并企图有所变更,甚或不信仰公教,各处的弟兄若遇见了这样的人,因了听命的圣愿,有责任将这人送交离他们较近的院鉴。
32. 院长因了听命的圣愿有责任将他日夜当作犯人一般看管起来,不让他逃脱自己的掌握,一直等到能亲自将他送交他的省会长。
33. 省会长也因了听命圣愿有责任使弟兄们,像对一个囚犯一般,日夜看守著他,直到将他送交欧司替(Ostia)枢机為止。这位枢机是本兄弟会的保护人兼纠正者。
34. 弟兄们不可说:「这是一项新会规」,不,这不过是个提醒,一个忠告,一种劝勉,也是我的遗嘱,是你们的小兄弟方济、我,对我所祝福的弟兄、你们,所说的话,目的是要我们严格遵守我们誓许与主的会规。
35. 总会长和其他会长及院长,因了听命的圣愿,不得在这些文字上有所增加和删除。
36. 他们要将这遗嘱连同会规时常带在身边。
37. 在各会议中读会规时,也应读这遗嘱。
38. 我以听命的圣愿,命令全体弟兄,神职者或非神职者,不得在会规和这遗嘱上加註脚说:这应当如此解释。
39. 主既赐我单纯而朴实地说出并写出了会规和这遗嘱,同样,你们也应单纯而不加註释地来了解它们,并以圣善的行动一直到底地去实行。
40. 凡遵行这一切的人,愿他们在天上获得至高圣父的降福,在地上充满衪至爱圣子,偕同护慰的圣神,以及天朝眾大能者和诸圣人的降福。
41. 而我,方济兄弟,你们卑小的僕人,又尽我所能,在你们内外巩固这至圣的降福。阿门。
方济会第一会规(1221年)
(本文转载自http://www.ofm.org.hk/100-Francis-Clare/120-Writings/francisregulanonbullata.html)
圣方济撰文 教宗依诺桑批准
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阿们。这是方济兄弟请求教宗依诺桑认可并赞许的生活方式。教宗曾给方济及其现在和未来的弟兄颁赐了认可和赞许。
方济兄弟,及所有将為此会的总会长者,对教宗依诺桑及其嗣位者誓许服从和尊敬。其他弟兄们则应服从方济兄弟及其继任者。
一 弟兄们应生活於服从、神贫及贞洁内
弟兄们的生活规则如下:服从,不拥有私產,并持守贞洁;遵守吾主耶穌基督的教义和楷模。他曾说:你若愿意是成全的,去变卖你所有的,施捨给穷人,你必拥有天上的宝藏,然后来跟随我(玛一九:21);又说:谁若愿跟随我,该弃绝自己,背著自己的十字架来跟随我(玛一六:24);同样,到我这裡来的人,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女、兄弟、姊妹,甚至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路一四:26)。凡因我的名,捨弃了房屋,或兄弟、或姊妹、或父亲、或妻子、或儿女、或田地者,必将领取百倍的酬报,并承受永生(玛一九:29)。

